9月18日,泉州市中院微信公众号发文称两律师擅自携带斧头上法庭。
9月19日,就福建泉州市中院官方微信发布的“两名律师未经法庭许可,擅自携带斧头参与庭审,严重危害法庭安全”事件,石狮市司法局对上游新闻记者(爆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表示已介入调查,石狮市法院表示暂不接受媒体采访,有结果将予以公布。
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主任龚延禄向上游新闻记者证实,该所律师携带斧头上法庭是想当庭进行演示,证明被告人使用作案工具的情况,查明被告人是否有杀人的主观故意,“这个事法院已对律师进行500元罚款处罚,主要是没提前和法庭沟通好,(擅自携带斧头上法庭)确实不妥。”
这一事件,引发律师圈的热议。
律师:带斧头是想作为呈堂证据
9月18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微信公众号头条发布了《擅自携带斧头参与庭审,这俩律师想干嘛?!》的信息显示,近日,石狮法院在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时,两名辩护律师未经法庭许可,擅自携带斧头参与庭审,严重危害法庭安全。该院依法决定对两名辩护律师予以罚款,并于9月17日向石狮市司法局发送司法建议书,要求依法予以处理。
9月18日晚11点43分,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在福建律师群里就“律师携斧头参与庭审”发布了长文说明。
当事律师参与一起故意杀人案件(未遂,致被害人轻伤,公安侦查时以故意伤害定案,公诉机关起诉时按故意杀人起诉,而导致检察院认为是故杀的主要的问题就是斧头)辩护,案件的争议主要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案情大致是被告人去商店买了一把斧头,装在黑色塑料袋里,据其称又去买了药,将黑袋子又装在药店的白袋子里,然后到现场用斧头击打被害人(未拿出斧头,用两袋子包着斧头一起击打),法庭审理过程中未将物证(斧头)当庭出示,仅出示照片,律师认为被告人使用袋子包斧头时,能否判别是刃或背对其主观有较大影响,因此在该案第三次开庭前出于对事实的追求,职业的要求,让内勤去被告人买凶器的商店买了一把同款斧头,内勤在开庭前1小时左右交给律师时,发现商店卖的斧头都有橡胶封刃,这情节对当事人极为有利,且经过实验,被告在装着两袋子的情况下不太可能辨别击打时是刃或背,与书面所反映的砍等事实可能有出入,故律师赶紧临时决定带上用橡胶封刃的斧头赶到法院,作为呈堂证据。
当事律所律师在微信群里发布的事件长文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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