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微信公众号消息,11月5日,上海四部门共同制定的《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会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示范合同》)发布,其第六条对“退费冷静期”做了约定,即从合同签署次日起,消费者享有七天冷静期,此期间在未开卡使用会员服务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要求健身房方面解除合同,全额退费。
上海市消保委:
《示范合同》不强制但明晰规定双方权责,应会受商家欢迎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是《示范合同》的主要制定方之一,其法律理论研究部工作人员傅乐捷向中国之声《新闻有观点》做出独家回应。傅乐捷表示,健身是一种健康时尚的生活方式,但因其以预付费为主要消费模式,“办卡容易退卡难”的情况客观存在。疫情冲击下部分商家的“跑路”也引发不少群体性投诉,消费矛盾进一步激化,因而《示范合同》的制定有其缓解矛盾,提升健身行业服务规范的目的。
傅乐捷介绍称,健身行业的部分投诉集中于“冲动消费”。不少商家的会员卡采用消费期越长,价格越优惠的模式,“冲动型”消费后,消费者“可能回去发现无法长期坚持健身”,因而想要退卡或投诉,“退费冷静期”的七天规定着眼于减少相应的纠纷。“七天”的冷静期时长,傅乐捷称,来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网购商品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它已经“深入消费者人心了” 。
《示范合同》对退费冷静期的规定
除了广为关注的“退费冷静期”外,《示范合同》还有很多其他可圈可点之处。《示范合同》“对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双方的权责关系,”傅乐捷说,它“提出了因经营者违约发生擅自变更会员服务内容,终止营业,搬迁,且未履行补偿方案,暂停营业且未履行补偿方案等4种情形,消费者都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获得相应的退款。”此外,《示范合同》还对余额计算方式、退费期限、女性会员孕期、消费者转卡等做了明确规定。
《示范合同》对特殊免费中止、违约责任等作出的部分规定
傅乐捷介绍,《示范合同》不具有强制性,但它针对违约责任、权利和义务做的明确约定,为双方妥善处理纠纷提供了依据,在傅乐捷看来,“可能大量的商家也会比较支持。”四部门在前期也走访了大量商家,听取了相关意见,目前《示范合同》仍在意见征求期。傅乐捷也建议称,这一模式或可在其他预付费的行业进行推广,解决难点,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法律专家朱巍:
《示范合同》属格式文本,解除合同依约进行,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向中国之声《新闻有观点》介绍称,《示范合同》是一个类似定型化契约的“格式文本”,即通过合同的方式,明晰了权力的关系和义务的关系。双方签合同的同时,单方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就已写入合同,因而解除合同就不是依法,而是依约,“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问题。”
对于网络上“《示范合同》对商家不公平、让其生意难做”的评论,朱巍表示了反对意见。“很多时候消费者是被一时忽悠或自身冲动,并非真实意愿,消费者都有后悔的权利,”朱巍说,“商家不能通过虚假宣传来吸引消费者,更不能用所谓合同约束消费者。”优质的服务是商家吸引的根源,商家应用口碑去赢得市场。
朱巍呼吁消费者在面对合同时,需要擦亮双眼,对关键的条款,消费者应多加注意。最后,消费者需要保存一份,以便退费时照。
休闲体育专家李相如:
消费者权益保障措施尚不完备,健身行业亟待加强监管
首都体育学院教授、世界休闲体育协会主席李相如在接受中国之声《新闻有观点》采访时,对《示范合同》的发布表示了赞许。“中国健身服务行业在国际上发展速度慢,”李相如说,《示范合同》“说明我们健身服务行业越来越规范化发展了,迎合了国家市场发展的需求,迎合了消费者自身权益的保护。”
但李相如同时认为,这些保障条款和措施对消费者的保护而言,还不太完备,“消费者的冲动还不是最大的问题。”李相如建议,在“退费冷静期”的基础上,需加强对健身行业的监管,他建议将健身行业与保险业结合,消费者在购买健身服务的同时,同时购买保险。
消费者如何避免“冲动”后的后悔,找到持续锻炼的动力?李相如分享了三条建议。第一,保持期待,无论是对强壮的期待,还是对美丽的期待,抑或是对健康的期待,“一定要搞清楚自己的诉求”。第二,要学会健身的方式和方法,掌握一两项健身技能,培养兴趣和信心,让自己“在器械面前有一种自豪感”。第三,要选择良好的健身环境,对健身房做出甄别:“温馨的服务,优美的环境,健身怎么可能不持续?”
原标题:健身卡拟设七天“退费冷静期”引热议!上海市消保委回应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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