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纵相新闻消息,连日来,“亡夫打赏主播250多万元,妻子要求退回”一事引发热议。
网络直播持续红火,动辄百万级别的天价“打赏”纠纷屡屡见诸报端。而关于未成年人打赏的问题更是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
直播打赏是赠予还是消费?刷出去的“火箭”,“老铁”还要得回来吗?当“小舍得”给主播刷“小礼物”,“熊孩子”能否得到法律的保障呢?
亡夫打赏女主播还搞暧昧,妻子要求追回250多万元
据媒体报道,甄女士在整理过世丈夫的遗物时发现,丈夫生前曾多次向一名女主播进行“打赏”,累计送出价值250多万元的虚拟礼物。同时,丈夫手机里还存有两人暧昧的聊天记录。
此后,甄女士将女主播及直播平台告上法庭。甄女士方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亡夫未经其同意,私自赠与大额财产,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同时,亡夫向女主播赠与财物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应依法认定无效。
关于甄女士的控诉,案件各方各执一词。女主播方面认为,直播打赏并非赠与,而是一种消费行为。同时,甄女士的亡夫生前充值次数多达13000多次,每次充值金额面值不大,无法证明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
而直播平台则表示,本案发生期间,甄女士的丈夫还对另外10名女主播进行了多次打赏,相关行为属于网络充值。因此,平台不具备退还费用的义务及其他要件。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男子迷恋女主播疯狂打赏,事发后求妻子状告自己?
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走红,有关“直播打赏”的法律纠纷屡见不鲜。就在今年,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曾宣判了一起与本案类似的案件。
2019年2月起,贺先生向一名女主播进行多次打赏,最多时一个月打赏了4万元。此后,两人“奔现”(注:网络语,意指从线上关系转为线下的真实恋爱),还保持了暧昧的关系。贺先生多次向女主播进行网络转账及购买实体礼物。一年时间,相关花费累计达32万元。
此后,贺先生的生意陷入困境,幡然醒悟的他向妻子坦白了情况。并求着妻子将自己、女主播以及网络平台告上法庭,期望讨回32万元。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认为,贺先生在直播平台“打赏”女主播,女主播是基于直播表演获得收益,双方并非不构成赠与关系。同时,贺先生在直播平台进行充值消费,其与平台是明显的网络服务关系,同样不构成赠与。
另一方面,法院认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贺先生未经妻子同意,向女主播赠予钱款等行为,侵犯了妻子的财产权益,且违背社会公德,此类赠与行为应为无效。
基于以上判断,今年1月,法院对该案件做出判决。法院认定,被告贺先生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网络购物等方式赠与被告女主播的相关赠与合同无效。被告女主播应返还给原告(即贺先生的妻子)22864.5元。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直播打赏,哪些情况可以要求返还?
事实上,直播打赏的纠纷并不仅仅局限于“负心汉”给网红主播刷礼物这样的情况。
“熊孩子”用家长的手机给游戏主播疯狂“撒币”,六旬阿姨迷恋“靳东”猛刷“火箭”……在这一系列的场景中,哪些“打赏”是能够要求返还的?又有哪些“打赏”很可能是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呢?
根据法律规定的相关人群,这个问题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典》,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果“打赏”者是此类人群,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将被认定无效。家长或是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相关方面全额返还充值或是打赏的金额。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包括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去年5月,最高法曾发布了相关指导意见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最高法的解释,这一类人群在未经法定代理人允许下所“打赏”出去的钱应当予以返回,但是能否全额返回也并非是“一刀切”的。
最高法解释称,应予返还的款项限定在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部分。法院可根据具体案件中,相关人员的个体情况、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判定。同时,家长是否尽到监护责任等,同样也会成为法院判定返还金额的考量因素。
3.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文中所提到的甄女士亡夫与贺先生等均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理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不过,在部分特殊情况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打赏”的金额也是有可能会被追回的。
例如,打赏的金额是违法犯罪所得。根据《刑法》以及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通过盗窃、诈骗、职务侵占等方式获取的犯罪所得,需要进行刑事追缴。而在此期间,用户使用违法所得肆意进行高额打赏,主播及直播平台所获取的“意外之财”也可能将面临刑事追缴。
例如,主播在直播中使用诱导甚至诈骗的方式,非法骗取他人钱财,此时“打赏”者将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追回相关损失。
另一方面,在相关案件中,如果打赏者在婚姻存续情况下,与主播存在不正当关系,有悖公序良俗,并侵害了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此时,被侵害的一方有权要求追回相关“打赏”。但是,追索仅限于赠与行为。在实际案件中,部分打赏会被认定为网络消费。而诸如贺先生这样“奔现”后的个人转账“打赏”常常才会被认定为赠与。
在行业不断发展,监管不断完善的当下,法律将为人民的利益提供有力保障。直播固然吸睛,但消费者也应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娱乐观。各方也应建立相关机制,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同时,引导用户理性消费。法律的保障、道德的约束、各方的监管,多管齐下,直播行业才能拥有健康成长的土壤。
原标题:亡夫打赏主播250多万,妻子要求退回?直播打赏的钱怎样才能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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