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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一男子疑卫生间偷窥女生仅被留校察看一年 多名学生称不满结果
11-06 18:47:34 来源:正观新闻

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涛告诉记者,该男生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中的第六款,“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针对该行为的处罚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正观新闻消息,近日,有网友发文称南京大学一男生在厕所偷窥。

在文章中,网友表示有同学爆料称自己10月11日在南京大学鼓楼校区逸夫图书馆上厕所时被一男生偷窥,上报保卫处,保卫处告知在调监控,让其等通知。晚上该名同学报警,警察带其调监控,调查之后让其等通知。

该名同学表示,10月25日,自己等来的只有“因客观原因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处理”的通知,偷窥男生依旧没有得到任何处理,保卫处让其息事宁人,不要告诉他人,等结果,而自己的精神状态受到很大影响。

据九派新闻报道,南京大学鼓楼校区保卫处一工作人员曾回应称11日下午,其接到了此案,当时是女生和她男友一起报警,警方陪同来保卫室调取监控,而在11月5日,领导告诉她,那个男生于10月底被抓获,目前领导正在开会商讨处理方案,对于网传的“男方交了400元获释”以及该名男子是否是本校学生,其表示并不清楚。

正观新闻记者注意到,11月6日凌晨,有多名网友发文称就此事南京大学举行了座谈会,给出了留校察看一年的处理办法,对此,多名同学表示不满。

11月6日下午,正观新闻记者致电南京大学就此事进行求证,截至发稿前电话无人接听,正观新闻记者查询南京大学官方微博以及官网,并未查询到就此事件的公开通报。

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涛告诉正观新闻记者,该男子卫生间偷窥这种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中的第六款,“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针对该行为的处罚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杨涛表示,若网友发文内容属实,留校察看一年是其学校内部校规校纪的处分规定,这个具有灵活性,处以留校察看也是给学生的悔过期限,并无不当。

原标题:卫生间偷窥女生,仅被留校察看一年?南京大学多同学称不满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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