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法院该如何处理呢?近日,渝北区法院民一庭黄娟法官在渝北区龙山街道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并针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原告陈先生诉称,他与被告欧女士原为夫妻关系,后来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16年11月15日在渝北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作出了约定,但存在胁迫情形,协议损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离婚后双方对此一直存在纠纷。基于此,原告陈先生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内容,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将被告通过协议多分得的10万元返还原告。
被告欧女士辩称,该离婚协议由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且由原告草拟,然后才去民政局登记离婚。该协议只对房屋归属进行了处理,并没有处理公积金、工资等其他财产。另外,孩子出生后一直由被告抚养,原告及其父母没有看管小孩。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不存在胁迫情形,被告只是个弱女子,不可能存在胁迫,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庭审中,黄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围绕离婚协议是否在胁迫情形等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由于当事人争议较大,该案未当庭宣判。
庭审结束后,黄法官还向旁听群众就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反悔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她告诉大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当事人要求撤销该协议,应当举示充足证据证明在签订该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应予以撤销的情形。
上游新闻-慢新闻记者 唐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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