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近日,重庆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渝中区港渝广场分公司,向渝中区烟草专卖局提交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
渝中区局行政许可员在审查材料时发现,该公司为内资企业,但法定代表人郑某系外籍人士。那对于这家公司的申请,能准予许可吗?
[以案说法]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上述申请中,这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属于内资企业,非外商投资企业;虽法人为外籍人士,但其只是作为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能,对企业主体资格的认定不产生任何影响。所以对其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应准予许可。
以企业名义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只要投资方为内资,不论具体经营者是否外籍人员,均予以许可。
重庆市烟草专卖局 涂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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