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愤怒!六旬老太遭遇家暴,这不能忍!
04-14 17:11:19 来源:三峡讯

三峡讯消息,家住奉节县的一名六旬老太太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在当地妇联组织的帮助下走进法院寻求人身保护,奉节县人民法院第三人民法庭通过审查后,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送达。据悉,这是奉节法院今年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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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遭受家暴的老太太王芬(化名)与丈夫结婚50多年,虽然丈夫脾气有些不好,但二人还是相处得不错。可最近几年,丈夫的坏脾气越来越大,经常借酒发疯,威胁、恐吓、殴打老伴王芬,致其身体多处受伤,导致受害人长期生活在恐慌之中。无奈之下,老太太王芬只好向当地兴隆镇妇联需求帮助。4月12日,老太太在兴隆镇妇联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向奉节县人民法院第三人民法庭提交了人身保护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接到申请后,奉节县人民法院第三人民法庭高度重视,立即指派法官对相关事实进行了审查,确认年过六旬的老太太王芬有再次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为保护老太的财产生命安全,于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立即送达于申请人、被申请人、兴隆派出所、妇联等相关部门,筑起一道防止老太太再次遭遇家暴的“隔离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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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遭遇家暴及时申请法律保护

承办法官称,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家庭关系和谐稳定的法律措施,一旦发生家暴,当事人可以在诉前、诉中、诉后的任何阶段,申请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据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遭遇家庭暴力时,要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家庭成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原标题:愤怒!六旬老太遭遇家暴,这不能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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