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乐山辣子鸡是一道比较出名的重庆菜,从贵州来渝的刘女士等人,在品尝过程中却发现,其中一块“鸡肉”有点难咬,仔细一看后怒而报警。
23日下午2点过,沙坪坝110快处队民警接到报警,有群众在餐馆吃饭吃出来一个烟头。
民警在凤天路某餐馆见到了报警人,报警人刘女士是一位孕妇,贵州人,一家四人来重庆西南医院孕检。上午孕检完一切正常,准备吃了午饭返回贵州。
他们在餐馆专门点一份歌乐山辣子鸡,正大快朵颐时,孕妇刘女士觉得这块“鸡肉”有点难咬,拿出来仔细一看,发现竟然是香烟的过滤嘴。想想还吞下去了一点点,刘女士顿时一阵恶心:如果这个抽烟的人有传染病怎么办?想到这里,刘女士立马报警求助。
民警仔细观察这枚香烟过滤嘴,油已经完全浸入,可以断定是在锅中一起翻炒过,这是餐馆的责任没得跑。饭馆老板认可这个说法,直接告诉刘女士,这是餐馆的疏忽,会承担一切后果,绝不推卸责任。
民警现场对双方进行协调,经核算,餐费共94元,老板给予免单,另外再赔偿刘女士1000元。刘女士说自己为了怀上二胎做了很大努力,这次是慕名到重庆的大医院来孕检,担心会不会染上什么病。餐馆老板直接说“下次相关检查费我出,如果有后续问题我会负责到底。”
在民警的见证下,餐馆老板写下了承诺书。最后老板再次向刘女士郑重道歉,刘女士表示接受道歉。
民警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谭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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