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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景点溺水父亲施救溺亡 家属索赔110万元被驳回
12-20 19:46:36 来源: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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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四月,市高法院在全市基层法院推行“一街镇一法官”工作机制,铜梁法院作为这项工作先期的试点法院,究竟运行得如何?

20日,铜梁法院通报称,截至今年11月,该院与30个街镇(园区)和5个乡村治理示范点建立常态联系机制,并发布了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基层社会治理司法案例编选》。

自然景点为救儿子溺亡 家属索赔被驳回

铜梁的老虎口瀑布是天然河道形成的自然景点。2019年7月的一天,周先生携家人至老虎口瀑布游玩,在露天停车场内停车后支付了5元停车费。当天下午,他近18岁的儿子周某滑入河道中央的深水区。

见儿子溺水,周先生奋力上前施救。不幸的是,在救出儿子后,周先生溺水身亡。当天傍晚,他尸体被打捞出水。

事后,周某等人认为当地镇政府、村委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家人死亡负有责任,将其告到铜梁区法院,索赔各项费用110万余元。

去年8月,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景区是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非封闭性区域,镇政府、村委会针对老虎口瀑布未设置出入口、未收取门票,停车费5元是针对车辆收取的修建停车场必要成本费用,二者实质并无经营行为,不能苛求其与封闭式营利性景区经营者负同等的安全保障义务。

而镇政府在河道边间断地设置有禁止下河游泳、戏水的警示标志,应视为其已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

事发时,河段浅水区水流平缓,距深水区约十米,按常理推断周某系自行下河戏水误滑入深水区。事发时周某年近成年,理应知晓其行为的危险性及后果,周先生作为父母在场却未及时阻止,亦未尽足够监护义务。周先生因施救行为导致自己不幸溺水身亡,结局令人扼腕叹息,但镇政府、村委会并无过错为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宣判后,周某等不服提起上诉。今年一月,市一中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大量利用自然景观开发而成的农村农业旅游观光项目应运而生,旨在建设美丽乡村,利用旅游业带动其他生态农业产业的发展。而自然景点很多又伴随一定危险性,游客人身意外损害事件时有发生。

本案中,周某在开放性非盈利自然景点游玩时为营救其下河戏水的子女导致自身溺水身亡,应自担风险。

学员练车,教练未随车指导惹车祸

这责任该谁负?

铜梁一家驾校教练员王某负责教导的学员在当地驾校场地内学习驾驶时,与一辆三轮车发生相撞,造成开三轮车的何某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作为教练员未随车指导,导致学员操作不当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故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后,驾校在处理何某的死亡事宜中,支付了各项费用为36万余元。为此,驾校方基于《教练车承包经营合同》,向王某提出追偿。

根据合同约定:驾校向王某提供培训场地,王某在教学期间不得脱离岗位,在合同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由王某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依据合同约定,王某不得脱离岗位,在承包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由其承担责任。同时,驾校应当按约定提供合格的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所,其提供的场所未进行教学区域与通行区域的隔离,为可能与车辆发生刚性碰撞区域设置有效的消能设施,所以驾校未全面履行合同。

为此,双方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由驾校承担10%,王某承担90%。为此,法院依法判令,王某赔偿驾校各项损失近33万元。

法官提醒>>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全面履行原则”是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之一,所谓全面是完整、完备的意思,首先主要是指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包括标的数量、质量、规格、价款、地点、期限、履行方式等。

如果合同约定不明确,则按照法定的填补漏洞的方法作出履行也属于全面履行的范围。

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后,基于合同向合同相对方追偿时,人民法院应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合理分配责任承担。当事人履行合同存在瑕疵,其请求全额追偿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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