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家住农村的王某想在城区购买一套商品房,经朋友介绍,王某联系到了正欲出售房屋的陈某,双方谈妥后便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王某向陈某一次性支付购房款50万元,陈某将房屋交付王某使用。由于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全部税费由王某承担,王某了解到该房屋房产证办出只有2年,过户要缴纳的税费较高,而房产证满5年后税费将大幅度减少。为了省这笔税费,王某准备等三年后再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这期间,王某将房屋进行了装修,全家搬到了城区居住。
两年后,王某突然得知自己的房屋被法院查封,后向法院了解,原来陈某欠下大笔债务,出借人起诉陈某,法院判决后陈某未归还。现在案件正由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陈某名下全部房屋,包括已出售给王某的房屋。王某第一时间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向法院提交了买卖合同、购房款支付凭证等证据,要求法院确认房屋已归王某所有并停止强制执行。但王某的请求最终却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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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有些读者从情理上难以接受这个案件的结果,为何王某有购房合同、房款已付清且已经实际占有该房屋,仍不能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房屋所有权是一种物权,而物权的确立必须公示,房屋经过登记,房屋登记部门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房屋的自然状况、权利状况、其他(限制权利)状况等,此时的房屋登记簿就是不动产的公示。因此,房屋只有经过登记,物权才能确立。
该案中,王某为了避税,没有去办理过户登记,实际上其并不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房屋所有权仍然归属于陈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上述法律规定中,考虑到了如果因为客观原因导致不能进行过户登记,法院仍然会保护购房人的权利。但王某是为了少缴税不去办理过户登记,该原因显然属于王某的自身原因,便不能排除法院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
综上,对于购房人来说,已经签订购房合同,并且交付了购房款,为了少缴税等原因,不进行过户登记,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律师提醒,只有及时进行过户登记,方能确立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另外,如果房屋属于期房,当时无法立即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也可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预告登记也能保障购房人将来实现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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