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费者赵先生致电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消协投诉称,其在一家家具广场内的家具经销店,支付500元定金订购了一台总价800元的梳妆台,由于其个人原因不想买了,要求经销商退还部分定金遭拒,请求消协帮助协调解决。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最终家具店退还消费者340元。
兴隆台区消协工作人员向家具店介绍,《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担保法》中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同时,《担保法》还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该事件中,虽然消费者违约在先,但双方谈好的梳妆台价格为800元,定金最多只能为800元的20%,即160元,超过的部分无效,所以家具店应向赵先生返回多收的定金340元。
经兴隆台区消协工作人员耐心的依法调解,赵先生与家具店店主达成和解协议,商家收取的500元中有160元作为定金不予退还,其余340元退给消费者。双方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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