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指引》,提到广告代言活动应坚持导向正确,不出现下列导向问题,包括利用发生违法犯罪、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的明星艺人进行广告代言;借严肃政治议题开展商业宣传,恶搞经典、歪曲历史等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宣扬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铺张浪费、“娘炮”“耽美”等不良文化;炒作个人隐私、软色情等低俗庸俗媚俗现象。
另据,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指引》,明确对于一些知名度较高的主体,如:知名文艺工作者、知名体育工作者、专家学者、“网红”等明星艺人、社会名人等,因其具有高度身份可识别性,虽然广告中未标明身份,但公众通过其形象即可辨明其身份的,属于以自己的形象,利用了自己的独立人格进行广告代言,即使是以不为公众所熟知的其他身份,如“××体验官”等进行推荐证明,也不能改变广告代言人的身份特征。
网络直播活动中,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参与网络直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履行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含有商业植入广告的综艺节目中,参与的明星艺人、社会名人等,以自己的名义为植入的商品、服务进行了推荐、证明(如通过创意中插、情节设计等广告形式),符合广告代言人的定义,应当履行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原标题: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广告代言不出现娘炮耽美等不良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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