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游评论 > 正文
上游评论 | 陈凯歌“批量举报”视频博主,公众人物面对网络批评应更宽容一些
01-07 10:51:22 来源:上游新闻

30248bf4d6c73160d244475af07fad45.png

据观察者网报道,自1月5日起,多位网络视频博主表示,自己收到了来自导演陈凯歌团队的举报信息。举报原因显示,这些博主制作的影视吐槽视频涉嫌侵犯了陈凯歌的名誉权。被举报的内容大多集中在2020年,陈凯歌担任综艺节目《演员请就位2》导师期间,由于与嘉宾评委李成儒关于自己旧作《无极》引发的争论。陈凯歌在节目中暗讽李成儒思想迂腐,被多位博主吐槽“心胸狭窄”“双标”等。

1.jpg

1月6日,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发布声明,称该律师事务所受陈凯歌方面委托,投诉的是人身攻击的言论,不是对陈凯歌作品的评价内容。该律师事务所表示,将继续就此事件发布涉嫌侵犯陈凯歌导演合法权益内容的相关主体,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2.jpg

根据该律师事务所的声明,陈凯歌方面的举报行为属于维权行为,并无不妥。但需要厘清的是,如何界定自媒体作者对公众人物的吐槽行为,这究竟是否属于名誉侵权行为?本次事件带来的另一个问题在于,作为一名知名导演与公众人物,陈凯歌在参加公开播放的综艺节目时,他的言行以及带给他人的观感,是否可以作为被谈论乃至于被吐槽甚至批评的对象?

实际上,在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里,就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判定诸多视频博主对陈凯歌是否构成名誉侵权行为的决定性条件在于:是否在视频作品中以侮辱和诽谤方式,对陈凯歌在节目中的言行进行表述。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目前被陈凯歌方面举报的多个视频内容,主要是针对他在录制《演员请就位2》时某些争议性的行为表现,引发网络平台关于其人品问题的议论。其中确有部分视频博主在吐槽时言辞较为犀利,在二次创作时有“越界”之嫌。但若仅是就事论事,且没有超出《民法典》所框定的侮辱和诽谤的范围,批评者自有其创作及表达的自由。作为公众人物,正当的维权行为无可厚非,但不能将对于自己在公开场合言行的网络批评简单归咎于“超出公众人物容忍义务范畴之人身攻击性言论”。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这才是公众人物面对网络批评正确的处理方式。

上游新闻 康磊

微信图片_20201224112317.jpg

【免责声明】上游新闻客户端未标有“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或“上游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上游新闻联系。

举报
  • 头条
  • 重庆
  • 悦读
  • 人物
  • 财富
点击进入频道

本周热榜

汽车

教育

美家

楼市

视频

举报内容
低俗色情 广告 标题党 内容重复 有错别字 排版错误 侵权
获取验证码
请先完成短信验证
取消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