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我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免罚清单》(下称《清单》)。3月23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对《清单》进行详细解读。
制定背景
让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有据可依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去年以来,上海、浙江、江苏、湖北等省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通过对执法活动进行总结,将各类违法行为中一些反复证明属于应当免予处罚的情形定型化,并通过清单的方式公之于众,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对此,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借鉴外省市的做法,加快制定我市市场监管领域的免罚清单,以尽快寻找一条解决执法困扰、确保依法处罚、依法免罚的行之有效的路径,对进一步规范执法、优化营商环境。
免罚内容
涉及13个领域71项轻微违法行为将“免罚”
经过深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市市场监管局局梳理出71项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
这些违法行为按照类型划分,涉及市场监管13个领域,包括证照、广告、网络合同、知识产权、特种设备、计量、标准化、工业产品、认证、食品、药械及化妆品、一般产品质量及价格监管领域。
按照具体的处理方式划分,《清单》涉及的轻微违法行为分为两类:
一是根据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应当先行采取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后当事人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例如“广告用语用字未按规定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行为。
二是根据《行政处罚法》一般规定,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例如”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行为。
“这两类事项,大致可以认定为主观上属于无心之失,客观上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需要说明的是,责令限期改正后当事人未及时改正的,仍将依法处罚。”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特殊情形
《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也可“免罚”
虽然《清单》本着积极、审慎的原则,列明了71项免罚情形,但这不是应当免于处罚情形的全部归纳,不意味着《清单》之外的违法行为不能“免罚”。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综合考虑案件各方面因素,应当不予处罚的,不得给予处罚。
此外,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的违法行为,不适用《清单》的规定。例如,疫情期间实施的与危害防疫抗疫的相关违法行为,依照相关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不适用《清单》免予处罚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清单》所列违法行为,但同时违反其他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可以按照“择一重”的原则,根据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上游新闻·重庆商报记者 严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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