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消息,日前,一位OPPO前员工在社交媒体平台发文表示,公司因员工10点前下班,给予D级绩效考评,被公司强制离职、得到2N的赔偿。该员工向南都记者表示,这笔赔偿是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其同时要求赔偿加班费及面试时约定的年终奖,但均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因是法院认为其提交相关证据为电子证据,无法核实。针对此事,OPPO向南都记者表示,公司尊重法院的判决,祝愿这位伙伴未来能越来越好。
OPPO前员工称10点前下班 考评绩效被评D
日前,一位微博名为绿厂小绿D的网友发文称被OPPO公司强制离职,“七万多年终奖送给公司了”。据该网友提供资料显示,该公司为成都欧珀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该网友向南都记者表示,2019年年初拿到OPPO的软件开发的offer,从成都远赴深圳工作几个月后,转回成都,入职后每周都是“996”的状态,有时甚至周日也需要加班。“组长就给一句话,没有需求文档,没有需求澄清,不会做就是能力不行,做不完还不加班就是没有责任心”,该网友表示,为了完成需求,有次连续13天工作到10点,11点以后。
据该网友提供的2019年12月考勤签到记录截图,每周一至周六考勤记录为早上9点30分左右,与晚上22点、23点。该网友表示,工作量大时很长一段时间都在23点至凌晨1点间下班。半年后发现加班是一个长期的工作状态,因此决定将工作状态调整为每天10点以后,除紧急情况可加班至凌晨2点,但因此也感受到了不少压力,该网友表示,项目领导时不时会在工作群里“问候”。
2020年复工后,该网友收到D级别绩效考评,“虽然比起同事长期战斗到12点以后,我这下班时间有点早退嫌疑,但是这也太不可思议了”该网友表示,年度绩效为D,公司会给两个方案,主动离职和协商离职,无论何种,其都无法拿到offer上约定的年终奖。
该网友告诉记者,按照入职时约定的年终奖,其离职后应得到7万左右的年终奖,而因考评为D,其实际只收到3万多,考虑过去一年的加班强度,其通过劳动仲裁及法院起诉两种方式申请赔偿。
公司回应尊重法院判决
对于劳动仲裁及法院判决结果,该网友表示,其离职一个月后收到公司2N(工作年限*2*月薪)赔偿金,仲裁委告知其这笔是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对于其提出的加班费、2019年被扣的年终奖、2020年年终奖等请求均不予支持。对此,OPPO公司表示,公司尊重法院的判决,祝愿这位伙伴未来能越来越好。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毛鹏告诉记者,年终奖的问题比较复杂,需要看公司当时有关年终奖发放的文件,及在文件中规定年终奖发放的基础、参考因素以及发放条件。法律对年终奖发放有规定,而主要规定就是依据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执行。
据了解,末位淘汰制是绩效考评的一种方法,是用人单位根据本企业的战略目标和具体制度设计的考核指标体系,即每年一定有相应比例的员工将被淘汰。
据该网友表示,OPPO公司该比例为5%。需要指出的是,这一制度在国内并非新鲜事,许多科技企业均实行此制度。该网友告诉记者,深圳OPPO一位员工目前正与公司进行劳动仲裁,与其经历相似。该深圳员工向记者证实,目前正处于劳动仲裁阶段。
湖北经济学院法学系法学博士张焰认为,末位淘汰制,从企业管理的角度而言,是用人单位引进激励竞争机制的体现。如果劳动者仅是在胜任工作的前提下业绩居于“末位”,则用人单位则仅能根据“末位淘汰制”的规定,对业绩居于末位的劳动者进行降级、降职、免职、待岗培训等形式的处理,而不能主张解除劳动合同。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纪要》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毛鹏表示,末尾淘汰制,在大企业中非常流行,目前司法实践对这种做法非常宽容,只要企业这个制度事前公示过或者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同意,企业依据该制度对考评D的员工以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进行裁员,司法实践一般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电子证据无证明效力 加班费诉请不予支持
在该网友提供的法律判决书称:关于原告请求欧珀公司向其支付加班费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仅提交考勤签到截图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予以证据,但上述证据来源均为电子证据,且原告未提交原始载体,无法核实真实性和完整性,本院对于上述证据不予采信。因原告无法提交证明其加班事实的有效证据,亦未提交欧珀公司保管其加班的有效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理的后果。故本院对本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该网友表示,法院觉得电子证据不靠谱,需要提供证明它没有伪造,“但是这个只能公司提供原始数据,那就需要我提供他们掌握了记录的证据。”
广东大匠律师事务所刘小前告诉记者,电子数据具有易伪造、易篡改的特性,在过往司法实践中,除经过工作机关保全的电子证据,法院对于电子证据证明力的认可度极差,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判断规则作出明确规定。但有相关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原标题:OPPO前员工诉索加班费,法院:仅电子证据无法核实,驳回
【免责声明】上游新闻客户端未标有“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或“上游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上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