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消息,,8月25日,教育部官网公布了教育部等八部门印发的《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公办学校单独举办、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办为公办学校。新建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建为公办学校。
各地不得再审批设立新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不得违规输出品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也不得利用公办学校品牌开展宣传或其他活动。
新建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建为公办学校
通知对“公参民”学校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即主要包括以下三类: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含具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其他单位、政府国有投资平台、政府发起设立的基金会、国有企业等)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含公办学校以品牌、管理等无形资产参与办学)的义务教育学校。
通知指出,公办学校单独举办、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办为公办学校,按照属地原则,划归市、县级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但对于优质教育资源缺乏的地区,由地方政府引进区域外公办学校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坚持公有属性,完善管理模式。
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符合“六独立”要求(即独立法人资格、校园校舍及设备、专任教师队伍、财会核算、招生、毕业证发放)的,可继续举办民办学校,但应在履行财务清算等程序,并对民办学校及相关单位、企业等使用公办学校校名或校名简称进行清理后,公办学校逐步退出;经协商一致且条件成熟的,也可转为公办学校。不符合“六独立”要求的,地方政府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视情况将其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
同时,新建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建为公办学校。既有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公参民”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转为公办学校,也可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学位、继续办学。
通知要求,各地要因地制宜、审慎推进,一省一方案,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理顺体制机制,实现平稳过渡。
公办校不得以集团办学、品牌输出等方式变相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通知明确,各地着力增加优质公办义务教育资源供给,保障就近入学,不得再审批设立新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也不得以举办者变更、集团办学、品牌输出等方式变相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公办学校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签订协议,有偿服务费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防止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公办学校应当增强品牌保护意识,规范学校名称、简称的使用,不得违规输出品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也不得利用公办学校品牌开展宣传或其他活动。
招生方面,公办学校不得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名义开展选拔招生或考试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或者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也不得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
通知明确,地方政府和公办学校不得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新增派具有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已经派出的,分阶段分步骤有序引导退出。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过渡期,分类管理,稳妥推进。
各地要在2021年8月底前完成专项摸底排查,理清产权和责任关系,制定分省分年度工作方案,报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备案。
此外,通知强调,要坚持目标导向,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强化形势研判,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避免出现利益输送等问题。要严格责任追究,防止走形变调,对执行不力、顶风违规变相审批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原标题:八部门印发通知:各地不得再审批设立新的“公参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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