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男子王进军,2006年被控曾在2001年指使行凶者故意伤害当地法院一名法警。虽王进军坚决否认,但其仍获刑9年。然而行凶者最终在2012年被抓获,并承认当年伤害法警的案件是他与受害人的个人矛盾,并未受到王进军指使。
2012年底,王进军在出狱后开始了申诉之路,随后河北高院作出再审决定,在再审过程中,涉案的法医鉴定被检方认为存在诸多问题,他却依然无法洗脱罪名。
7月8日下午,王进军告诉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其已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诉状,该院对此也进行了立案。王进军的申诉理由是: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且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法警打牌出老千引发冲突
王进军家住大城县,1996年开始,他在大城县经营长途客车生意,与在当地法院担任法警的田再胜是朋友。
1998年春节时,王进军和田再胜等人玩牌。打牌几天后,王进军和朋友发现,输赢情况有别于平常,“玩了几天,我输了一千多,另外一个朋友也输了几百。”王进军认为可能有人在牌上做手脚。
在一次牌局结束后,王进军抢过了打牌时掷骰子的器具,并当众砸开,才发现器具里有一块磁铁。王进军等人不再顾及熟人情面,均指责田再胜这样做不厚道。双方随即争吵了起来并不欢而散。
虽然揭穿老朋友“出老千”导致了不愉快,但有朋友闻讯后组织说和,邀请王进军和田再胜一起吃饭,田再胜在饭局上也承认了错误,这件事就此了结。王进军没有想到,这场争吵在8年后竟然成了导致他入狱的“罪证”和“作案动机”。
2001年3月8日,田再胜在法院内被人用刀捅伤。这起恶性事件在当地轰动一时。当地警方经过侦查,很快锁定在当地打工的男子奚昆鹏为行凶者,但奚昆鹏在作案后逃离了大城县,且一直没有被警方抓获。
奚昆鹏在大城县打工期间,曾在王进军的汽修厂打过工。王进军向上游新闻记者回忆称,田再胜出事那天,奚昆鹏确实向他提起并打听田再胜。当时,奚昆鹏来到自己的汽修厂,看上去明显已经喝醉,“他问我认不认识‘水’(田再胜的别称),我告诉他‘水’是田再胜,在法院工作”。但王进军称,当时他不清楚发生了什么事,说了田再胜的名字后,他立刻劝告奚昆鹏喝多了就别在外面闲逛,赶快回家。王进军说,在田再胜出事的消息传出后,他才知道奚昆鹏并没有回家,反而去捅伤了田再胜,他起初并不清楚奚、田二人为何会结仇。
田再胜被捅伤后,王进军也曾被警方调查,但被排除嫌疑。这起恶性事件并没有让王进军太多分心,他继续在当地经营长途客运业务。
▲河北省检察院上诉案件出庭检察员意见书显示,《法医检验鉴定书》存在问题。受访者供图
被指雇凶伤人获刑6年
2006年3月底,王进军突然被廊坊警方抓捕。王进军说,在侦查过程中,警方提到田再胜被捅伤一案,并指控奚昆鹏捅伤田再胜系由他指使,动机是他依然记恨田再胜当年出老千一事。对此,王进军一直不承认。
在检方起诉书中,王进军被指控的罪名包含了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其中的故意伤害罪所涉及的事实正是指使奚昆鹏捅伤田再胜。
2007年5月10日和6月28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在审理中,王进军对涉嫌故意伤害罪坚持不认罪,对其他两项罪名没有否认,辩护律师则为王进军做了无罪辩护。
2007年7月2日,廊坊中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王进军故意伤害罪等三项罪名成立,其中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
廊坊中院的判决书显示,认定王进军指使奚昆鹏捅伤田再胜的证据,有几份证人证言,但没有王进军本人的供述。
王进军不服,向河北省高院提出上诉。2007年11月,河北省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2009年4月,廊坊中院再次做出判决,王进军被指控的三项罪名依然成立,刑期被改为9年,其中故意伤害罪一项的量刑仍为6年。
对于这一判决,王进军依然不服,再次向河北省高院提出上诉。经过审理,2009年7月,河北省高院做出了终审裁定,维持廊坊中院的判决。终审裁定书显示为:原审判决书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
服刑期间,王进军没有停止申诉,但他的申诉均被驳回。
2011年4月,针对王进军的申诉,河北省高院在回复中称,因奚昆鹏在逃,且没有相关充分证据支持申诉理由成立,因此驳回申诉,原判决应予维持。
▲法院的庭审记录和调查笔录显示,奚昆鹏表示没有受王进军指使。受访者供图
真凶落网承认无人指使
就在王进军服刑期间,2011年9月7日,潜逃10年的奚昆鹏在湖北武汉被大城县警方抓获。
奚昆鹏供述称,2001年3月8日中午,他和两个朋友聚餐后回家,在路上遇到了田再胜等人。奚昆鹏认识其中两人,但不认识田再胜。奚昆鹏和熟人开了几句玩笑,但不知为何却被田再胜辱骂。奚昆鹏恼怒欲和田再胜理论,被同行的两个朋友劝住并离开。在回家路上,奚昆鹏问两个朋友,认不认识刚才骂人的那个,一名朋友回应称,“我认识,大家都叫他“水”。
奚昆鹏很快打听出“水”的真实姓名和工作地点,随后纠集几个人,到大城县法院找田再胜,并最终将田再胜捅伤。
2012年3月底,大城县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奚昆鹏为捅伤田再胜的真凶,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王进军家人认为,真凶已经落网并受到法律制裁,王进军却依然背负着“雇凶伤人”而在监狱服刑,这明显是不正常的。2012年12月底,王进军服刑期满出狱。在出狱后,王进军又开始了申诉之路。
2015年,王进军的申诉终于有了回音。同年6月26日,河北省高院做出再审决定书,决定对这起案件进行再审。
再审过程中,王进军的律师重新调取了当年的案卷,并有了一个新的发现。
按照司法材料记载,2001年3月,田再胜被扎伤后接受了法医鉴定,鉴定结论称其伤势为重伤,这份结论在王进军2006年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被指控涉嫌故意伤害罪时,成为一项重要证据。经过调取证据发现,这份鉴定是复印件,没有原件。而田再胜是2001年3月被扎伤,由大城县政法委出具介绍信,到当地鉴定机构做法医鉴定。但被调取出来的这份介绍信,落款日期竟然是2001年10月。
▲2017年6月21日,大城县政法委出具证明称,没有委托进行法医鉴定。受访者供图
王进军得知后气愤异常,“我觉得法医鉴定和介绍信的互相矛盾可以说明田再胜被扎伤后,根本就没做过法医鉴定,怎么就能说他是重伤?那么,法医鉴定都没有,怎么还成立故意伤害?更别提我雇凶伤人。”
案件获得再审后,由廊坊中院进行再审一审。开庭前,已被认定为真凶的奚昆鹏也服刑期满。对于是否为王进军指使他去扎伤田再胜,奚昆鹏在法庭上明确表示,王进军没有指使他。
再审一审中,王进军的辩护人提出了法医鉴定的问题,认为法医鉴定无效,王进军被认定的故意伤害罪不能成立。庭审中,奚昆鹏也再次表示,不存在王进军指使他伤人,是他自己和田再胜发生矛盾后去行凶。
2017年11月3日,廊坊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仍然坚持了当年的审理意见,认为王进军指使奚昆鹏扎伤田再胜。判决书也确认法医鉴定存在问题,但不影响事实的认定。
王进军不服判决,随即向河北省高院提出上诉。
案件二审中,河北省检察院认为,这份鉴定存在问题:鉴定书不是原件,而是复印件,且编号不清,无法核实是否与委托单位的介绍信标号一致;鉴定书保存地点是大城县法院,而按照正常办案程序,鉴定书原件在侦查阶段应当在公安机关保存;经查,田再胜在当年被扎伤后并未报案,如何出现了这份鉴定书,原因不清;司法鉴定应由司法机关做出委托鉴定,但这份鉴定却由大城县政法委委托,介绍信日期是2001年10月11日,但鉴定书时间却是2001年3月14日,无法解释为何先有鉴定,后开介绍信;2001年3月14日,田再胜还在住院,当时医院病历尚不完整,鉴定重伤的结论是依据什么材料,鉴定结论是否可靠,均存在疑问。
2018年8月13日,河北省高院作出再审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了廊坊中院的一审判决。河北高院认为,虽然法医鉴定存在问题,但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案件事实。
王进军认为,从获得再审决定到审理完毕,三年下来,申诉又走回了原点。
▲《法医检验鉴定书》由大城县政法委委托,介绍信日期是2001年10月11日,但鉴定书时间却是2001年3月14日。受访者供图
河北高院已受理被告申诉
7月8日下午,王进军再次来到河北石家庄,分别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刑事申诉状》。
王进军告诉上游新闻记者,申诉的主要理由包括《法医检验鉴定书》没有原件、没有加盖鉴定机构的公章,编号不清,鉴定书与委托单位的介绍信标号不一致等。
《法医检验鉴定书》复印件的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均没有资质证明,且鉴定人李泽旭与被害人田再胜存在利害关系,却违反回避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李泽旭作为鉴定人挂名却明确陈述其并未参与鉴定过程,存在失职行为;该鉴定书直接得出结论,未进行说理分析,违反鉴定程序;且该鉴定结论没有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严重侵犯了王进军的合法权益。据上游新闻记者了解,李泽旭一直在大城县法院任职,目前担任大城县法院副院长。
此外,与王进军存在“纠集、指挥”行为相关的证人有张某某、薛某某、刘某某、崔某某,此四人在2001年、2006年及本案再审阶段庭审过程中均对上述事实予以陈述,四人证言前后矛盾、互相矛盾且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形,根本得不出唯一性的事实,不具有证明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不能证明奚昆鹏伤害田再胜系王进军指使。
王进军对于申诉一事态度明确,“没有干过的事,我绝不会承认,我不想一辈子蒙受这不白之冤。”
7月8日下午,奚昆鹏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当年伤害田再胜一事,其并没有受到王进军的指使,是自己与田再胜发生口角后,将其捅伤。
随后,上游新闻记者尝试多种渠道联系田再胜,没有成功。
上游新闻记者 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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