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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商标到底归谁?京东阿里均不服分别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
11-10 19:25:53 来源:上游新闻

明天就是一年一度的“双十一”购物节,而针对“双十一”这枚商标的归属,仍存在争议。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认为,“双十一”商标持有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阿里集团)在三年内未实际使用该商标,应予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后认为,涉案商标在广告等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但在其余多项服务上应予撤销。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复审决定,阿里集团和京东公司均表示不服,两公司分别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11月10日下午,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获悉,围绕“双十一”商标的这两起商标行政案件,当日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两案均未当庭宣判。

“双十一”商标引纷争 京东阿里坐上原告席

2011年11月1日,阿里集团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双十一”文字商标,并于2012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记者登录中国商标网查询了解到,该商标是阿里巴巴最早提交的“双十一”商标之一。

2018年11月13日,京东公司认为,阿里巴巴公司在2015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2日期间内(下称指定期间),未对诉争商标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针对诉争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阿里巴巴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对诉争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决定对其予以维持。

京东公司对该决定不服,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复审。

今年5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审查认为,阿里巴巴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其通过设置活动规则、官方微博的宣传,以及其他媒体对双十一相关晚会及成交额的报道等,对诉争商标进行了一定使用,使得相关公众可以通过前述方式知晓阿里巴巴公司的购物促销活动,并通过其与相关品牌的合作、宣传,对商品产生购买欲望,最终进行购物。诉争商标起到了为品牌合作方进行广告宣传、替其产品进行推销的作用,故可以认定阿里巴巴公司就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在前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至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他服务,阿里巴巴公司提交的证据并未体现诉争商标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计算机数据库信息分类;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使用,故诉争商标在前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京东公司、阿里集团对该复审决定均不服,两公司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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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商标引京东和阿里纷争。图片来源 /受访者供图

京东:“双十一”属于公共语言

11月10日下午,有关“双十一”商标花落谁家的案件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京东公司、阿里集团在两起案件中分别作为原告一方参与诉讼,两案的被告均为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复审决定是针对京东公司提出的涉案商标实际使用问题作出的,不涉及商标显著性的争议。经审查,涉案商标在指定期限内进行了使用,使得相关公众可以通过上述使用知晓促销活动时间,起到了广告宣传、推销的作用。被诉决定的作出于法有据,应予维持。

但京东公司表示,“双十一”是对每年11月11日购物节的一种习惯性表达,现在不仅是在电商领域,如教育、航空等各行各业在购物节促销活动中也都有使用,全社会共同参与,其应属于公共语言的范畴,不应落入私权垄断的范围。

京东公司还指出,阿里集团在举办购物节时,多是与其他商标结合使用,如“天猫双十一”字样。社会上通用的使用方式,也多是在“双十一”前添加企业名称或商标,以区分不同企业的购物促销活动。京东公司认为,这种使用的实质,是在使用“天猫”商标而非“双十一”商标。

另外,注册商标是以全文字形式的“双十一”,但阿里集团在使用中多采用“双11”、“11.11”等表现形式,这不应认定为对涉案商标的使用,在2015年至2018年间,阿里集团对涉案商标并未进行商标性使用,故应依法予以撤销。

阿里:我是“双十一”创始方

阿里集团主张,其是“双十一”购物节的创始方。2009年,阿里集团首次将“双十一”运用于线上促销活动,于2011年申请商标注册并获批。每年的促销活动期间,在广告宣传、商家促销协议、店铺装饰等环节,阿里集团都会将“双十一”字样应用于参与促销活动的产品中,使得消费者能够区分服务来源,识别促销商品。

阿里集团表示,对于“双十一”商标,其持续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智力投入,每年的推广营销费用巨大,这才让购物节具有了如此大的影响力。至于商标的具体使用形态,不论文字还是数字,其呼叫和含义没有区别,公司会在不同场景中运用不同方式进行设计,以体现美感、提升宣传效果。

阿里集团同意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决定中维持涉案商标注册的部分,而针对被撤销的部分,阿里集团提交了多份推广协议、营销活动等相关证据,证明其也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等服务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使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解释称,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等服务上的使用,指的是针对工商企业提供的商业信息服务,而阿里集团提交的证据均是向消费者进行推广,并且没有从中获得对价,这与商标类目的要求不符,撤销此部分服务的商标注册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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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下午,围绕“双十一”商标的两起商标行政案件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李洪鹏

“双十一”商标权纷争已持续多年

上游记者梳理发现,京东公司和阿里集团关于“双十一”商标权的纷争已经持续多年,最早可追溯至2014年。2014年“双11”前夕,阿里巴巴集团旗下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发出一封通知函,称其为“双十一”商标的权利人,其他任何企业或个人的相关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为此,阿里巴巴方面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此言一出,随即引发了一场关于“双十一”的商标争论。

阿里集团在2011年就开始申请注册双十一、双十一狂欢节、双十一网购狂欢节等商标。京东于2013年也开始申请双十一、京东双十一商标。

阿里集团在2017年7月26日对于诉争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认为诉争系列商标与自己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经过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最终宣告京东公司的双十一商标无效。

虽然被宣告无效,但京东公司不服裁定又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2019年11月1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双十一”系列商标案。因不服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现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五件京东“双十一”商标宣告无效的裁定,京东公司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院,阿里集团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京东方面认为,自己申请的商标与阿里的“双十一”系列商标并无近似性,不会造成混淆。阿里集团则认为,“双十一”系其独创,京东有“搭便车”之嫌。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有两大争议焦点:一是“双十一”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二是诉争系列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是否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庭审中,原、被告及第三人针对上述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京东公司诉称,“双十一”作为商标使用在本类别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阿里集团的在先商标缺乏显著性,诉争系列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诉争系列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诉裁定关于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源自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综上,诉争系列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阿里集团认为,原告在实际经营中非法使用“双十一”标识,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第三人的“双十一”品牌存在关联,其行为侵犯了第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公平诚信的原则,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两公司之间存在长期激烈的竞争关系,诉争系列商标的存在会极大破坏阿里集团“双十一”品牌通过大量投入获得的高知名度,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并对市场秩序和阿里集团的良好商誉造成严重破坏,其主观上存在明显“搭便车”的恶意。

11月10日,上游新闻记者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双十一商标”作为关键词检索出9份相关判决书,均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其中5份即是前述5件涉案商标案件的判决书。其余4份判决书的涉案商标分别为京东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5566703号、第15566741号“双11-双11上京东及图”商标,第13543953号、第13543941号“京东双十一”商标。

上游新闻记者 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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