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称喜欢丰田霸道汽车,90后辽宁男子刘某欲改名“刘霸道”,遭到派出所拒绝。为此,刘某将辖区派出所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变更姓名登记法定职责。该案由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了解到,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判决结果:原告改名非特殊原因或正当理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判决书显示,刘某,1990年生人,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居民。2020年11月,刘某向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太原街派出所提出申请,申请将其户籍登记姓名变更为“刘霸道”。据了解,刘某申请变更姓名的理由是:“霸道”系其喜欢的一款汽车名称,变更后的姓名听起来更有气势。派出所了解情况后,认为刘某变更姓名的理由不合理,答复其不能变更。遭拒绝后,刘某先后20余次到户籍部门申请补办户口本。
2020年11月20日,刘某向沈阳市沈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变更姓名登记法定职责。2021年3月24日,沈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刘某认为,公民享有修改自己名字的权利,有权依法变更自己的姓名。其与和平区太原街派出所多次沟通,均遭到拒绝。刘某要求派出所为其本人变更姓名登记。
派出所一方则表示,未受理原因是刘某改名没有正当理由,申请有悖公序良俗的词汇作为名字,不符合更改姓名的相关规定。
派出所一方的代理人表示,根据有关规定,自然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但要依照规定改变姓名。自然人姓名是社会管理的重要要素,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管理。而刘某向公安机关提出更改姓名为“刘霸道”,理由为自己喜欢丰田“霸道”汽车。而“霸道”一词的解释为强横,蛮不讲理;君主凭借武力、刑法、权势进行统治,与“王道”相对;强横无理的人。刘某提出更改姓名的理由不合理,属于当地有关规定中“经调查理由不正当的”情形。
法院认为,法律赋予公民使用、变更姓名的自由,但同时也对于该权利的行使作出限定。故姓名的变更权并非一种无限的自由权,而是一种有限制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自然人姓名的变更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尤其是户籍登记姓名的变更。根据有关规定,仅因特殊原因或有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才能对成年人的户籍登记姓名予以变更。
本案中,刘某申请变更户籍登记姓名的理由是:“霸道”系其喜欢一款汽车的名称,变更后的姓名听起来更有气势。上述理由均不是需要变更户籍登记姓名的特殊原因或正当理由。如人人因个人喜好而变更户籍登记姓名,则会给社会公共管理带来巨大成本,亦会增加社会管理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上游新闻记者 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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