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弘扬中华民族孝敬老人传统美德,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营造良好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特发布本通告。
一、赡养老人是成年子女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主要包括:
1.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2.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3.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4.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5.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6.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7.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8.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9.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10.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二、因赡养问题发生纠纷时,可以采取相应救济措施。主要包括:
1.老年人因赡养问题发生纠纷,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2.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可指派律师或者基层法律工作者,为老年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3.被赡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将予以法律援助,检察机关以支持起诉等方式为赡养人提供法律支持;
4.赡养人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赡养义务,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未尽赡养义务,歧视、虐待、遗弃老年人的违法行为,政法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主要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由公安机关对违法嫌疑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遗弃家庭成员,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不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5.《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请求给付赡养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四、赡养义务人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赡养义务,鼓励人民群众对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违法行为向政法机关举报。
举报电话: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53368610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53259828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110重庆市梁平区司法局:81171179
特此通告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
重庆市梁平区司法局
201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