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刘霞)恋爱两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要求女方返还10万元“彩礼”,女方却认为10万元系男方自愿给自己的,不应返还。近日,县法院综合相关实际情况作出判决,被告黄某返还原告李某“彩礼”3万元。
李某系忠州街道人,是一名“八零”后。2014年初,离异的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年长自己6岁的离异女子黄某,不久二人确定恋爱关系。几个月后,李某向黄某转账10万元,用于偿还黄某在认识李某之前所购房屋的按揭贷款。李某以为这份“彩礼”送出去后,黄某会与自己走进婚姻殿堂,不料,二人两年后分手。想到不但没有娶到老婆,还送出去10万元“彩礼”,李某遂到法院起诉,要求黄某返还10万元“彩礼”。
庭审中,李某诉称,他与黄某相识几天后,黄某便以其住房尚欠银行贷款为由,要求他支付10万元“彩礼”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李某表示,为了和黄某保持恋爱关系,他就同意了黄某的要求,并四处借钱凑齐了10万元“彩礼”交给黄某。同时,李某提出与黄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和生育小孩的要求。当时,黄某承诺李某如果不与他结婚并生育小孩,就将“彩礼”全部退还。可两人在恋爱期间,因为生活琐事多次发生矛盾,婚事一拖再拖,最后无奈分手。
黄某辩称,自己从未要求李某给付“彩礼”,10万元是李某主动向亲戚借来给她用于还银行贷款的。黄某还表示,两人恋爱期间,她的工资由李某保管,后李某用两人的收入偿还了6万元左右的借款。黄某认为,10万元不是“彩礼”,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支付时间、原告经济情况、双方恋爱关系及原、被告庭审陈述,对李某给付黄某10万元系“彩礼”,予以确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原、被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黄某应当返还李某给付的“彩礼”。黄某对其主张未提交任何证据,法院不予采信。但结合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共同生活状态等实际情况,酌情认定黄某返还李某“彩礼”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