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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万全新宝马变维修“病马”, 法院一审判赔137万
03-15 16:17:52 来源:上游新闻

2018年3月,四川德阳市民李珍(化名)以45.6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宝马X4越野车。拿到车后不久,李珍发现该车有多处疑似修复的痕迹。经销商却称是李珍接车后自行修复的,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珍向法院进行起诉。

8月6日,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没有证据证明经销商德阳长宝在销售前将车辆的维修情况告知了李珍,构成了消费欺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中“退一赔三”的规定,德阳长宝应赔偿李珍137万余元的购车款。德阳长宝不服并上诉。

12月17日,德阳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并撤销了旌阳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今年4月11日,此案将再次开庭。

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调查发现,全国范围内将维修过的“新车”销售给消费者的案例不止一个,公认的豪车品牌宝马,为何会多次发生这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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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珍称车门缝隙超过正常水平。

被修过的“新车”

2018年3月20日,德阳市民李珍以45.68万元的价格,从宝马公司的授权经销商德阳长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德阳长宝)购买了一辆宝马X4越野车,并支付了新车保险费、车辆购置税、贷款服务费等其它杂费共计70158元。

将车开回家不到10天,李珍就发现车辆后门的缝隙两侧不一致,车门上也有不正常的漆面,此时车辆才行驶了1100公里左右。提车之后的第11天,李珍便将车开回了德阳长宝4S店,要求对方就车辆的情况进行解释,并要求4S店更换一辆新车。

李珍对上游新闻记者表示,德阳长宝方面承认了她的X4越野车的确有问题,但4S店认为这些问题是李珍接收车辆后造成的,“是在外面补的漆”。

李珍和4S店多次协商,但4S店态度一直不同意进行更换车辆。李珍表示,德阳长宝甚至找到了自己的单位介入,“说是为了更快的解决此事”。2018年5月3日,李珍将购买的宝马X4越野车送到了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四川中典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

上游新闻记者获得了这份盖有四川中典司法鉴定所公章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李珍所有的这辆宝马X4进口越野车“车辆右前门存在修复喷漆的现象;右前翼子板的流挂现象,右前门的流挂现象,右后门门框的流挂现象和颗粒现象,右后轮轮眉的颗粒现象不符合QC/T 484-1999《汽车油漆图层》之要求”。司法鉴定还指出,鉴定车辆的右前门内饰板存在拆卸的现象。

李珍认为,中典司法鉴定所作出的这份司法鉴定,证实了她从德阳长宝4S店购买的这辆进口宝马X4越野车的确是经过修复的,并非一辆全新的进口宝马,4S店这样的行为是欺诈。2018年6月15日,李珍委托律师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德阳长宝退还购车款45.68万元,并按购车款的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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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典司法鉴定所做出的鉴定意见。

4S店承认新车曾补漆

2018年8月6日,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在经过开庭审理后,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旌阳区人民法院认可了李珍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还以德阳长宝有消费欺诈行为为由,判决德阳长宝配赔偿李珍三倍汽车价款。

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德阳长宝申请,于2018年7月25日向旌阳区法院出具说明并附工厂记录证实,在2017年12月出厂前的生产过程中,对李珍的X4越野车因缩孔问题在左后门进行过在线维修、因右前门2个划痕进行过返修。

此案一审中,宝马4S店德阳长宝公司答辩称,针对李珍委托四川中典司法鉴定所做的车辆鉴定报告,德阳长宝承认经过宝马中国证实,案涉车辆在生产制造过程中确曾发生补漆行为。针对生产制造过程中的喷漆修复行为,德阳长宝认为李珍购买的X4越野车在生产制造过程中的喷漆修复行为,本身不会致使车辆存在瑕疵,其仅属于上层工艺问题,本质上车辆仍是检测合格的产品,不存在隐瞒及欺诈的主观故意。

旌阳区法院在一审判决认定,德阳长宝应举证证明案涉喷漆修复、拆卸不是由德阳长宝造成的,同时德阳长宝提供的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说明内容也只是说到了在车辆的右侧周边有相关的重新喷漆,但并没有把车辆右前翼子板、右前门、右后门门框的流挂现象、颗粒现象及车门的拆卸等问题进行说明,德阳长宝解释的“内饰板拆卸问题是由生产过程中造成”的理由不能成立,德阳长宝侵犯了原告的选择权和知情权,应承担消费欺诈的退一赔三的处罚性赔偿后果。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李珍购买的宝马X4越野车购买于2018年3月20日,距离案件一审尚不足6个月,根据《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德阳长宝应承担证明车辆瑕疵是由购买方李珍造成的举证责任。但德阳长宝并未举证证明,故旌阳区法院认定案涉车辆存在的问题发生在其向李珍交付车辆前。

旌阳区法院认为,德阳长宝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商,有能力、有条件也有义务,在交付车辆前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测并将车辆的真实情况告知消费者,其行为构成欺诈。据此,旌阳区法院判决德阳长宝退还李珍45.68万元购车款,并按购车款三倍即137万元支付赔偿款和其他损失791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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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公司对车辆李珍的X4越野车进行检验。

二审律师质疑一审法院程序违法

2018年12月17日,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德阳长宝代理律师武峰以“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简易程序等理由,要求二审法院改判或者将此案发回重审。

德阳长宝认为,一审时李珍一方提交的司法鉴定报告是“单方诉前委托”,不能称之为鉴定意见;鉴定机构四川中典司法鉴定所不具有鉴定资质,其作出的鉴定报告不具有可信性、关联性,而且鉴定报告采用的鉴定标准陈旧落后,所以一审法院以四川中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报告进行判案是错误的。

德阳长宝方面还就“欺诈”这一概念进行了重点抗辩。上游新闻记者发现,德阳长宝以是否有消费欺诈的主观故意、有无客观隐瞒告知、合同目的是否实现和是否有因果关系等法律要件入手,否定了德阳长宝有消费欺诈的行为,同时认为李珍所购买的宝马X4轿车漆面出现返工迹象不属于《消法》中规定的瑕疵情况,不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对于李珍在法庭上提出的车辆左右后门间隙不一致、车辆多次发生抖动、座椅皮套破损等情况,德阳长宝表示,这些“质量问题”并不是此次庭审的争议范围,不需要进行讨论,而个别车身出现了漆面问题的举证责任也在消费者方面,德阳长宝不能“自证其罪”。

德阳中院二审庭审结束后作出了二审宣判,德阳中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此案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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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门把手处有明显的流挂现象。

消费者坚称欺诈要求三倍赔偿

3月14日,李珍的委托律师宋渝伟对上游新闻记者表示,作为普通消费者而言,购买汽车属于家庭大额开支,必然无法接受其存在如此大的瑕疵,支付了新车的对价当然希望获得一台新车,而德阳长宝所销售的宝马X4,不符合普通消费者对“新车”的认知。

宋渝伟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前提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并不以谁实施的修复行为为前提,法院应查明德阳长宝对瑕疵情况是否知情,来判定其是否存在欺诈。

汽车行业专业人士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4S店销售车辆前,所有的车辆都应经过“PDI检测”(乘用车新车交付前检测),这是汽车行业内的行业惯例,并且有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发布的《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作为行业指引,宝马中国正是该《指引》的起草单位之一,其完全清楚《指引》的内容及要求。这份《指引》明确规定,“乘用车新车售前管理主要包括物流方将乘用车新车运抵经销商处的验收检查、乘用车新车到经销商处后的检查、乘用车新车存储管理检查和乘用车新车交付消费者前检查的四个部分。” 

李珍的代理律师宋渝伟表示,包括PDI在内的四道检测均由专业技术人员在离车1米以内的距离进行仔细检查,正常情况完全能够发现车辆瑕疵,消费者方有理由相信德阳长宝完全是“隐瞒不报”。

李珍则对上游新闻记者强调,除了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认的车辆有重新喷漆、漆面流挂等情况之外,他们还通过公证的方式,确认了车辆存在左右门缝隙不一致、车辆多次发生严重抖动、座椅皮套破裂等质量问题。

宝马多次被指“新车维修”

上游新闻记者调查发现,在中国范围内,宝马公司生产的多款车辆,多次出现了消费者购买后发现车辆存在瑕疵甚至缺陷的情况。

2015年11月2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同在四川的宝马经销商成都中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宝马汽车瑕疵,存在消费欺诈,在不退还车辆的前提下,赔偿了消费者购车款81万元。

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十大年度影响性案件中,同样也有宝马X4越野车的身影,宝马4S店二审被判赔三倍购车款。

从事多年汽车销售工作的武先生告诉上游新闻记者,一辆新车从出厂到运输到销售地再到消费者手上,会历经多道程序,中间出现磕碰等小问题不可避免,但关键是出现了问题应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如实告知消费者。

3月14日,上游新闻记者致电宝马中国客户服务热线,对方以不能提供公关部门的电话为由拒绝接受采访。

德阳长宝公司市场部工作人员15日中午在回复上游新闻记者时则表示,李珍所购买的宝马X4越野车产生的纠纷及法律诉讼,是宝马中国公司和李珍之间的纠纷,“是厂家的问题”,德阳长宝只是以提供协助的方式介入,而对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他“没有得到通知”。

今年4月11日,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将会再次开庭审理这起宝马车消费纠纷,德阳长宝是唯一被告人。

律师说法

四川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柄尧向上游新闻表示,德阳中院二审中德阳中宝提出的针对鉴定意见的意见,由于该鉴定由消费者单方提起,销售方若对该鉴定存在异议,可由双方共同委托另外有资质鉴定机构重新进行鉴定。若双方在鉴定机构选择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由法院进行委托。

此前的经销商所提出的无法判断究竟是销售者还是消费者所进行的维修在本案中并无实质性意义。因为该举证责任在于经销商,只要经销商无法举证证明维修行为系消费者所为,法律就会推定维修行为由经销商作出。

但与此同时,鉴于现实生活中,车辆从厂家到消费者手中往往会经历过一个较长时间的运输和保管。在将车辆交付消费者前,销售者往往会对车辆进行一个检测,此即PDI。在这一过程中,根据习惯,如果仅仅是一般的车辆漆面瑕疵等问题,销售商往往会自行处理。因此,本案焦点再次细分,即为车辆最终鉴定出来的问题,是否符合PDI交易习惯。

若相关维修已超过该交易习惯所允许程序,显然已构成消费欺诈,特别是根据现有内容,经销商此前一直否认维修,这意味着,即使相关维修行为符合PDI交易习惯,经销商也存在信息隐瞒,至少仍对消费者知情权造成损害,也应在相应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这实质要求所有汽车经销商,经销过程中应履行足够告知义务,一方面可以确保消费者知情权,同时一旦发生纠纷,也可以保护自己。

上游新闻记者 胡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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