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五省联动整治行动 车辆运输车整治

引言

根据部局《关于迅速贯彻落实中央及部领导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进一步强化“百日安全行动”有关措施的紧急通知》及《2018年西南片区区域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百日安全行动”工作,全面提升西南片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能力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从12月18日开始,五省联动相关公安交管部门在各地车辆运输车行驶较为密集的区域开展为期一个星期的车辆运输车通行秩序管理工作,同时将12月20日作为集中严查整治不合规车辆运输车上路行驶、非法改装、违法装载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的统一行动日。

01

加强企业监管和源头管理力度

按照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注册登记和通过检验的要求,加强日常监管,严禁违规装载,并牢牢把握“三个”源头关。

一是车辆登记查验源头关。各级车管所在办理车辆运输车登记查验时要严格参照《运输车辆的机动车相关定义及标准》,认真比对车辆《公告》,严格按照GB7258、GB1589等国家标准和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进行查验,认真落实“双查验员”制度等要求,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运输车,不得通过查验,不得办理注册登记。

二是上线检验源头关。我们在工作中要求各辖区车管所督促辖区检验机构在办理车辆运输车定期检验时严格参照《运输车辆的机动车相关定义及标准》,认真比对车辆行驶证,认真确认车辆唯一性,核对实车外廓尺寸等主要技术参数,对存在超长、超宽、非法加装、改装等违规情形的,一律不予通过检验,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三是车辆装载源头关。辖区民警在工作中参照《车辆运输车合格与禁止装载示意图》、《车辆运输车企业统计表》、《车辆运输车统计表》静态摸清底数,动态把控变量,联合交通部门对辖区车辆运输车企业的车辆及场站源头装载进行检查,宣传讲解法规政策,督促不合规车辆运输车主动申请报废,退出运输市场,以辖区乘用车制造企业、物流运输企业管理人员和车辆运输车驾驶员等为重点,建立信息耳目,及时收集掌握本地运输现状问题,及时开展针对性查处工作,实现不合规车辆上路、违法装载上路相互监督,切实把违法问题消除在出厂(库、站)上路前、消除在本辖区内。

02

加强联合执法和路面管控力度

两江新区交巡警成立了专项执法小分队,积极策动了辖区交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突出重点加强辖区车辆运输车通行秩序管控和违法查处工作。

一是全面梳理,明确管控重点。要落实专门力量,对辖区车辆运输车主要通行线路进行全面清理排查,特别是渝北、江北、两江新区、涪陵等乘用车制造、物流集中的区域,全面排查辖区乘用车制造企业生产厂区、乘用车集中装车点、物流场站、车辆运输车集中停放地周边进出通道,重点排查部分车辆运输车“第一次合规装载出场、再次组合分装后违规装载”等突出问题,通过排查梳理切实理清明确路面执法管控的重点区域路段、掌握运输的主要时段,针对车辆运输车夜间出行的特点,针对性设置路面检查站和流动巡查岗点,加强路检路查管控力度。

二是科技执法,加强动态监控。针对排查梳理明确的出厂(库、站)、上路、进高速三个重点环节涉及的重点管控区域路段,两江新区交巡警支队始终按照“应接必接、应设必设”的要求逐一设置接入视频监控镜头和卡口系统,建立形成重点监控网络,加强全天候、重点时段视频巡查力度和报警监测。对车辆运输车按车辆全部按车辆户籍地管辖范围,录入缉查布控系统,并做到“两必查”,即装载车辆出辖区前必查、上高速前必查。

三是联合整治,提升共管合力。同时,两江新区交巡警加强同辖区交通行政执法、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通过“交安办”平台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定期组织开展交安联合行动,切实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和违法车辆移交机制,切实实行严格的高速公路进口管理,严禁违法装载车辆通过高速公路等驶出我辖区。同时,对交通行政执法、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移交入口管控查获的违法装载车辆运输车,由所属辖区交巡警支(大)队接收并依法进行处罚。

03

加强违法查处和信用惩戒力度

一是严格依法查纠突出违法行为。对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非法改装车辆的予以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和拼装车辆的予以收缴,强制报废;车辆识别代号与行驶证不一致的,视情分别按照涉牌涉证有关违法处理,依法予以收缴,扣留机动车。对合规车辆运输车,不符合平头铰接列车装载6辆及以下、长头铰接列车装载7辆及以下、中置轴车辆运输车装载8辆及以下,且装载长度、宽度超过车辆运输车外廓尺寸限值的,依法予以罚款记分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是切实加强企业主体责任追究。对确认违法且需进行处罚的车辆运输车,特别是企业所属车辆运输车存在假牌、套牌等违法行为的,在依法处罚的同时,要追溯源头,抄告源头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对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突出问题开展联合调查,一经查实,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约谈并通报处理不合规车辆制造企业、乘用车制造企业、汽车整车物流企业。同时积极协调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该依法吊销车辆《道路运输证》的一律依法予以吊销,该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的一律依法予以停业整顿。

三是主动专递信息实施联合惩戒。严格按照《关于转发<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相关要求,将查处车辆运输车违法行为涉及的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以及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等联合惩戒对象,及时转递辖区交通运输部门定期汇总后提供给各部门,按要求依法实施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限制企业经营的审慎性参考、依法限制取得生产许可等联合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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