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万州14家道路运输企业遭重处!

8月3日,记者从万州区运管处了解到,日前,运管处召开二季度安全领导小组会暨三季度安全评析及风险研判会,对全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督查和二季度安全督查中发现的部分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的进行集体审议。同时,作出对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突出遭重处的14家企业进行重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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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例事由

2018年6月5日14时许,重庆博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万州运输分公司驾驶员魏泽建驾驶改装、超载、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牌渝F08658号中型自卸货车搭乘甘某某,超载运输沥青。该因整车制动性能差,车速过快,超过限速标志,未有效控制车辆行驶状态,导致车辆向左侧侧翻至对向车道,车辆继续向前滑行过程中车辆货箱前沿与对向正常行驶由李某某驾驶搭乘陈某某,张某的渝D39736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室发生碰撞,致使渝D39736号重型自卸货车向右侧翻并与路旁房屋发生碰撞后车辆倒地后将由苏某某驾驶的渝D06744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碾压。随后,造成李某某、陈某某、张某、苏某某死亡,戴某某、甘某某受伤,路旁房屋及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戴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该公司未落实日常监督管理、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第一例处罚

重庆博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万州运输分公司:2018年6月5日道路交通事故,该公司作为企业主体应该对企业安全生产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万州区运管处于6月7日对其进行警示约谈,一是要求企业立即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管理上存在的各种缺陷,安排公司人员全力做好6.5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二是责令其限期三个月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新增业务和运力审批;三是该事故违反《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操作规程。根据《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罚款2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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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例事由

2018年6月20日上午9时许,天洋公交公司驾驶员李某某驾驶渝F28585号大客车在高铁北站公交始发站场倒车时,将在站场内的行人熊某某撞到后碾压,致使其当场死亡的事故,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公司作为企业主体应该对安全生产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例处罚

2018年6月20日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公司作为企业主体应该对安全生产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万州区运管处与6月21日召集辖区四家公交企业进行警示诫勉约谈,一是要求各公交企业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加强日常安全监管和安全隐患排查,天洋公交公司安排公司人员全力做好6.20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二是该事故违反《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操作规程。根据《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长得漂亮是优势,活得漂亮是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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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例事由

2018年5月30日上午9时40分左右,重庆美天智慧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驾驶员杨某驾驶渝AT0898出租车在万州区江南新区儿童医院内出租车待客区,车辆缓慢行进时一小孩被出租车右后轮碾压受伤经万州区儿童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责任未认定。2018年6月13日,在安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代班驾驶员未按照规定实施继续教育,公司作为企业主体应该对安全生产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例处罚

2018年5月30日道路交通事故,该公司作为企业主体应该对安全生产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运管处于6月13日对其进行警示约谈,一是要求企业立即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管理上存在的各种缺陷,安排公司人员全力做好5.30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二是责令其限期七天整改;三是该事故违反《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操作规程。根据《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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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例事由

2018年7月5日,根据万州运政文[2018]81号文件要求,万州区运管处对重庆冰雪货运有限公司开展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的检查中,查出该公司:未建立制定安全生产操作、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隐患消除、监督检查等制度的问题。

第四例处罚

该公司未建立制定安全生产操作、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隐患消除、监督检查等制度的问题。

重庆冰雪货运有限公司违反《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第二款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落实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根据《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职责,由区运管处责令整改,同时处以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同时,其余9家企业也因安全机构人员未下文件,记录不规范,记录不全等问题;无安全学习计划,无安全检查记录,无年度应急演练计划等问题;企业所属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以及汽车维修企业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等涉及安全生产的问题,分别被运管部门予以重处。

安全无小事  平安守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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