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将修订物业管理条例!涉及公共收益等热点问题!

11月27日

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首次迎来分组审议

修订后的草案共8章103条

在现行条例基础上

修改了79条、新增了19条

日常生活中广受关注的

物业费收缴、小区公共空间管理、

业主委员会监管、停车位紧张等问题

都在修订草案中作了详细规定

重庆现行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自2009年施行,对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各方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已不完全适应当前物业管理活动的需要。

修订草案主要着力解决业主大会召开难、业主委员会监督难,进一步规范物业的使用与维护,进一步明晰物业管理及其他相关主体责任,努力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事中事后监管。

业主大会怎么开?

降低首次业主大会召开条件

草案降低了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条件要求,解决了首届业主大会召开难和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的问题。

比如,草案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出售并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的50%以上,业主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并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此外,草案规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 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住宅小区因客观原因未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 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或者经业主大会委托暂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费怎么收?

业主和物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修订草案中规定,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以及收费方式,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最终用户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其中,属物业专有部分的费用,由业主缴纳;属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缴纳。

专业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拒绝代收而停止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单位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代收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已代收费用但未向专业单位缴纳的,专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约定直接向物业服务企业追缴,不得因未缴纳费用而停止向用户提供服务。

车位怎么分配?

机动车车位(库)

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小区车位紧缺或许是不少市民都在关注的问题,对此,修订草案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车位或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设单位依法出售车位(库)应当进行公告,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属住宅配套车位(库)的,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属非住宅配套车位(库)的,每户业主购买数量的比例,不超过持有房屋面积占总非住宅建筑物面积的比例。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有多余车位(库)的,可以向其他业主出售,每户业主总计购买住宅配套车位或车库不得超过二个。

同时,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确认,将建设单位的车位(库)权属登记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其车位(库)的出售、租赁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设单位应当公开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库),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车位(库)有空余的,经公示后,可以临时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每次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于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收益这项大家都很关心的问题,草案也有提到。

草案规定: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未对公共收益用途作决定的,公共收益按年全部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服务谁来管?

企业定期公布

物业服务信用信息情况

草案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加强信用信息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信用信息情况。

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信用信息采集和诚信档案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指派或者更换物业项目负责人。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履职情况记入物业服务信用信息档案。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不交纳物业服务费为由,实施限制或者停止接房、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为,以及侵犯或者越权限制业主权利的其他行为。

本次修订草案

涉及多个大家关心的热点

是不是条条都与你有关?

相信以后遇到相关问题

我们将更加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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