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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妈妈诉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二审16日开庭 律师详解刘暖曦上诉书所指六大问题
02-15 15:45:13 来源:上游新闻

江秋莲诉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二审将于2月16日9:30开庭审理。据媒体报道,本次开庭刘暖曦本人将可能出庭。

据媒体报道,1月24日,刘暖曦正式向法院提起上诉,其中包含一份刘暖曦的声明。2月15日,上游新闻记者在网上查询这份上诉书发现,该上诉书指出,一审判决存在六大问题:一审法院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二是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证据不足,导致事实认定错误;三是判决认定上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和理由(分析评判)均不成立;四是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没有依据;五是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六是一审法院对诉讼费的承担比例不合法。

对此,记者邀请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潘兴旺对刘暖曦上诉书提到的六大问题一一进行解析。

江秋莲诉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二审将于16日开庭    图片来源:微博截屏

一、一审法院是否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是否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潘兴旺:1.生命权侵权纠纷案件,一般是将近亲属中配偶、父母、子女列为原告,而不是将《民法典》第1045条所包括的全部近亲属列为原告。从目前的信息看,看不出漏列了原告。2.是否漏列被告的问题?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江秋莲的各项经济损失为124万余元,酌情支持49万余元,是考虑了各项因素后判决的,并未加重刘暖曦的赔偿责任。故本案一般不会发回重审。

二、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证据不足,二审法院是否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

潘兴旺:法院依据证据认定事实,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实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1.即使刘暖曦未要求,而江歌主动等刘暖曦一起回家,虽不是本案关键事实,但侧面说明江歌对刘暖曦的主动关爱与保护。2.本案中,是否“将门锁闭”不需要严格的证据,结合已有证据,若法官形成内心确认,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可。3.刘暖曦所称三人没有相遇,不可能有争执,也是矛盾的,一审判决说的是“与走在后面的江歌遭遇并发生争执”,而不是三人发生争执。4.刘暖曦作为陈世锋的前女友,应该对其性格非常了解,对其危险性应该有所预判,不然刘暖曦也不会寻求江歌帮助达两个月之久,且当天陈世锋向刘暖曦发短信两次声称“我会不顾一切”。5.上诉人认为是江歌把门锁了,并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另本案涉及刑事案件,刑事案件中应该会将案情查到比较清楚。故本案一般不会改判。

三、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和理由(分析评判)是否不成立?

潘兴旺:刘暖曦称,江歌对她与陈世峰之间的感情纠纷是明知的,但知道感情纠纷并不代表江歌知道到了实施侵害生命的危险程度。刘暖曦称其不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我们理解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动态的、实时的、有效的,刘暖曦已经明知当天陈世峰曾找上门来,还对其称“我会不顾一切”,最佳的安全保障义务方式是暂时不回家,或者寻求警察保护陪同回家,简单的报警义务未起到实质性安全保障作用。

四、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是否有依据?

潘兴旺: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五条的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根据《山东省高院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问题意见》第三十条,侵害自然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称为死亡抚慰金……侵害自然人生命权,死亡抚慰金参照在5000元—10万元之间酌定。考虑到刘暖曦的过错程度以及本案的社会影响,20万元亦是能够接受的赔偿数额。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本案江秋莲的诉讼请求之一正是要求刘暖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刘暖曦所称的其对江秋莲的语言刺激(如有)是另一个独立的侵权法律关系,不应该在本案中进行审理没有依据。江秋莲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不仅包括因女儿生命权受到侵害,还包括因江秋莲在女儿死后受到刘暖曦刺激性言论的打击。 

五、原审适用法律是否错误?

潘兴旺:刘暖曦认为她应该在陈世峰逃逸、无力承担责任的前提下才履行补偿义务。补偿不是赔偿,赔偿适用填平原则,即受损多少赔偿多少,而补偿仅是其中的一部分。但在本案中,刘暖曦兼具侵权人与受益人的双重身份,其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编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第923-924页的观点,司法实践中从保护当事人诉权的角度讲,见义勇为者可以单独或者一并将侵权人和见义勇为受益人作为被告予以起诉。江秋莲可以只起诉刘暖曦,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六、一审法院对诉讼费的承担比例是否合法?

潘兴旺: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在事发之后,没有心怀感恩并对逝者亲属给予体恤和安慰,反而以不当言语相激,进一步加重他人的伤痛,其行为有违常理人情,应予谴责,一审法院综合各方面的情况确定由刘暖曦负担全部诉讼费用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和理念。

新闻回顾:

一审刘暖曦赔696000元

记者查询发现,“江歌母亲诉刘暖曦(曾用名刘鑫)案”一审宣判时,网络公开的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判决书中还提到,法院认定事实包括:“刘暖曦打开房门,先行入室将门锁闭,陈世峰在公寓门外,手持水果刀捅刺江歌颈部十余刀”。争议焦点是:刘暖曦对江歌的死亡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是否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记者查看判决书发现,法院评判还提到,刘暖曦与江歌双方形成一定的救助关系,作为危险引入者和被救助者,刘暖曦对江歌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以及安全保障义务。

判决书显示,对江秋莲主张的有证据支持的各项经济损失1240279元,酌情支持496000元,对于主张的其他经济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刘暖曦事后发表刺激性言论,进一步伤害了江秋莲情感,依法应承担精神损害责任,据此,本院根据行为情节、损害程度、社会影响,酌情判令刘暖曦赔偿江秋莲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365元,由被告刘暖曦全部负担。

判决书还提到,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作为被救助者和侵害危险引入者的刘暖曦,对施救者江歌并未充分尽到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明显过错,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上游新闻记者 朱婷 实习生 赵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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