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保监会发布《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可以在境内保税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境内区域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据了解,《办法》三十四条要求主要包括五大内容:一是明确《办法》的法律依据、项目公司定义及通过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范围。二是明确项目公司设立地点、设立资格条件、设立原则及业务范围。三是要求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遵循并表管理原则、穿透管理原则管理项目公司,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机制,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四是加强风险管理,明确项目公司对应关系、股权转受让、清算关闭、境外管理型项目公司职能、层级等具体要求。五是明确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责任,事项报告、监管指标、报表报送等监管要求,并可针对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处罚。
其中,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包括飞机(含发动机)、船舶、集装箱、海洋工程结构物、工程机械、车辆等。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按照必要性原则设立项目公司,审慎控制项目公司数量,不得在无实际业务背景的情况下设立项目公司,同时应当全资设立、持有项目公司,其下设的所有项目公司的资本金之和均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合并报表口径)的50%。
上游新闻记者 郭欣欣
【免责声明】上游新闻客户端未标有“来源:上游新闻”或“上游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上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