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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虎林回应林地草原清收争议:经耐心解答后群众情绪稳定
04-30 10:26:59 来源:黑龙江虎林市人民政府网站

黑龙江虎林市人民政府网站消息,上世纪70年代中期,在国家和省相关政策鼓励下,牡丹江地区的海林、林口、宁安三个县和虎林本地建制较早乡镇的部分农民,来到我市东部国有荒原开荒建点(为虎头镇、珍宝岛乡、阿北乡部分地区)。当时开荒的国有土地,其中一部分为虎头林场、小木河林场(均于1970年左右建点)所属国有林地,其余部分为国有荒原。1981年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的通知》(黑政发〔1981〕226号)要求,我市启动国有林权划定工作。当时新建点村界内开垦的本属于林场的林地,由林场和村集体双方共同认定并签订认定书,作为村集体耕地管理;其余土地保持原有权属性质,于1983年发放了林权证书。1996年按照《黑龙江省畜牧局关于转发全省草原、水面资源承包开发工作会议三个重要文件的通知》(黑牧综字〔1996〕2号)要求,我市依据全国第一次土地调查数据,划定国有草原范围,并发放国有草原证书。相关证书发放后,特别是1998年国家明令禁止开荒后,仍有部分农民受利益驱使越界开垦国有林地草原。为此我市持续对非法开垦行为进行打击清理,截至2017年末,已先后清理国有林地草原4万多亩,退耕还林还草还湿2万多亩。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遏制非法开垦、侵占等破坏林地草原行为,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草原资源,2016年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开展林地、湿地清理保护自然生态资源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6〕10号)、《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草原生态环境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黑牧草〔2016〕84号)要求,市政府启动了国有林地、草原清收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先后组织有关人员到省内清收工作开展较好的县(市)学习经验,认真学习研究清收工作政策;2017年我们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及《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认真开展全省草原资源清查工作的通知》(黑牧草〔2017〕74号)要求,聘请专业测绘公司现场勘测,核实非法开垦林地草原底数;2018年2月成立了国有土地清收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虎林市国有土地清收工作实施方案》,发布了《虎林市国有土地清理公告》,下发了《国有土地清收通知单》,成立了宣传工作组进村入户开展政策法规宣传。

清收工作正式开始后,得到了部分农户的积极响应,但也有部分农户提出了异议。对此,我们依据有关政策及法律规定,对农户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耐心解答,并组织农户代表先后到鸡西市政府和省政府相关部门开展了政策咨询。针对农户要求对其所开垦的国有林地草原进行确权颁证的问题,我们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38号)文件,明确:本次被列入清收的地块,不是农村集体土地,且没有实行过家庭承包,故不在确权颁证范围。针对农户不认可已开垦的国有林地草原有偿使用的问题,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的通知》(黑政明传〔1998〕1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开展林地、湿地清理保护自然生态资源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6〕10号)、《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治工作委员会关于改变用途国有草原有偿使用问题答复的函》对于“开垦的国有林地目前由其他部门、单位或个人发包或擅自耕种的,由政府统一收回;按照还林规划暂时不具备还林条件的,由政府统一组织,制定不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底价,本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竞价承包,相关国有林场等与承包者签订承包合同,收取承包费用”,以及“对于权属明确的国有草原因历史原因改变用途的,应当制定计划逐步还草;在还草之前,可以按照有偿使用原则向承包人收取承包费”等有关规定,明确:已开垦的国有林地草原须有偿使用。经过耐心解答和咨询上级部门后,目前群众情绪稳定,普遍投身于春耕生产中。

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统筹处理好退耕还林还草保护生态环境和做好“三农”工作的关系,做实做细工作,切实维护好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解决好土地清收难题,努力实现农民群众增收与保护生态环境双赢。

原标题:虎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虎林市林地草原清收工作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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