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闻消息,“深圳鹦鹉案”再有新进展。王鹏的二审辩护律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教授徐昕、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斯伟江建议全国人大依法对最高法院相关野生动物司法解释进行审查。今天,斯伟江收到了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回复。
全国人大法工委回复称,已经将审查建议函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复函表示,已经启动了新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司法解释制定工作。拟明确规定对于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的要体现从宽的立场,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确保相关案件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界面新闻记者了解到,徐昕、斯伟江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司法解释进行审查的建议书是在去年10月30日递交的。“当时鹦鹉案二审还没有宣判,我们认为相关司法解释存在问题,于是以书面形式递交了这封建议书。鹦鹉案的判决结果总体来讲,是从轻的。但是我们更希望以个案推动立法完善,共同促进法制的进步。”斯伟江告诉界面新闻记者,“全国人大法工委很重视,对申请的公民有回复,也很难得。”
界面新闻记者获得的《建议书》显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斯伟江等人认为,该《解释》将“野生动物”与“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同等对待,超出了最高院制定司法解释的权限范围,超越了我国加入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的保护标准,也与现有法律的规定相抵触,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扩大解释,故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司法解释进行审查。
他们的理由有六点。第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对列入附录一及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人工饲养繁殖的物种的保护措施并不相同,我国现有法律,对野生动物及人工驯养繁殖的物种不加区分地同等处罚,有违公约理念,也与我国立法相抵触。第二,最高院研究室2016年3月2日致国家林业局的一封复函表示,对野生物种与人工驯养繁殖的物种,不加区别地同等对待,与社会实际情况不符,应当在司法解释中对其有所区别。第三,我国香港地区已有法例作为参考。第四,虽然有媒体报道称CITES公约秘书处乐见中国从严保护公约物种,但是我国并没有将野生物种与驯养繁殖物种同等对待的立法规定,在没有明确立法的情况下,最高法院不能越权、越位制定超公约保护的司法解释。第五,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野生动物保护法》授权林业部门制定、国务院批准公布。最高院做出司法解释的行为,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抵触。第六,最高院《解释》将“野生动物”扩大解释为包括“驯养繁殖”的物种,已经超出刑法条文本身的含义,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扩大解释,且与现有的法律规定相抵触。
斯伟江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界面新闻此前报道,2016年5月,深圳男子王鹏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被刑事拘留。警方调查显示,王鹏此前售出的6只鹦鹉中,有2只为小金太阳鹦鹉,学名绿颊锥尾鹦鹉,属于受保护物种。同年5月17日,公安机关在王鹏宿舍查获该种鹦鹉35只,和尚鹦鹉9只,非洲鹦鹉1只,共计45只。这些鹦鹉此前已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中。
2017年4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王鹏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王鹏和家人对此判决结果表示无法接受,随后提起上诉。2017年11月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王鹏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上诉案,辩护律师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2018年3月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以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上诉人王鹏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依法羁押的2016年5月17日起算,到今年5月16日为止。
“深圳鹦鹉案”引发社会关注后,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尚伦生曾建议,修改司法解释(法释〔2000〕37号),取消“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原认定范围中的“驯养繁殖上述物种”内容。
原标题:鹦鹉案律师申请对司法解释进行审查 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法已启动制定新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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