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检察微信公号7月26日消息,日前,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就泾县 “3.14”杀医案被告人卫敏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卫敏为泄私愤,持刀杀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依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年3月14日下午14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卫敏陪同妻子曹某在泾县县医院门诊三楼内镜中心做肠镜检查,内镜中心主任赵某某为曹某做肠镜检查。因患者身体原因不能使用麻醉剂,导致检查中止。卫敏对此心生不满,便冲进内镜中心叫骂,赵某某赶紧出来阻止,双方发生冲突,卫敏使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赵某某捅伤,伤口位于心脏附近。被害人赵某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了解,此案犯罪嫌疑人今年39岁,系安徽省泾县人,自1995年起,因犯投毒罪、强奸罪、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先后四次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3月16日,泾县检察院受理了泾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卫敏涉嫌故意杀人案的文书及案卷材料。该院领导亲自审查案件证据、研究案件定性。承办检察官加班加点,依法从快办理,仅用一天时间就完成了案件审查、审查逮捕意见书、批准逮捕决定书等工作,并依法告知了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讯问了犯罪嫌疑人。
泾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卫敏采取暴力手段,持凶器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遂于3月17日依法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
3月28日,犯罪嫌疑人卫敏被泾县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依法批准逮捕。
来源:安徽检察微信公号、中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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