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报消息,因购票问题一老人与三亚公交车司机发生口角,在车辆驾驶途中老人竟用脚踢踹驾驶员,险些酿成大祸,一审被判有期徒刑3年……8月24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上诉人张某某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提出上诉一案。
图为庭审现场,三亚中院供图。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公交车驾驶员王某驾驶26路公交车从三亚市半山半岛蓝色果岭小区往巨澜酒店方向行驶,途径双海湾小区二期公交站点时,被告人张某某(男,62岁)等5名乘客上车,张某某因购票问题与驾驶员王某发生口角,双方在公交车上争吵。
张某某随行人员多次进行劝阻并安抚张某某情绪,在车辆行驶至半山半岛小东海路观景平台路段时,张某某突然从座位起身离开,不顾他人阻拦,用脚踢踹了正在驾驶车辆的王某。
王某右臂被踢后为避让对向来车紧急向右转方向并采取制动措施,致使部分乘客倒地,车辆也剐蹭右侧山体造成后视镜损坏。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规,在正在行驶的公交车上使用暴力殴打驾驶员,危及车辆安全行驶并致车辆部分损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一审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
在二审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主要围绕上诉人张某某提出的量刑问题等争议焦点展开充分辩论。
张某某辩称,当晚自己喝了酒,在车上与公交车驾驶员王某互相辱骂,随后自己情绪激动才踢踹驾驶员,当时自己只是为了一时泄愤,并没有主观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自己犯的错误感到非常悔恨,但仍然觉得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公诉机关认为,上诉人张某某虽然主观上追求的是用脚踢公交车驾驶员王某,但由于当时王某正在驾驶车辆正常行驶,且车内有多名乘客,张某某应充分认识到他的行为很有可能使被害车辆失去控制,甚至酿成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根据《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张某某无减轻处罚情节,一审判决量刑适当。
合议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决定休庭后对本案进行认真评议,并择期宣判。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提醒广大乘客,公交安全是社会公共安全,公交驾驶员更是肩负着乘客、过往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希望广大乘客切勿因为一时冲动,做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原标题:六旬老人在三亚公交车上脚踹驾驶员,一审被判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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