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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警方证实“砍人不成反被杀” 男子曾获见义勇为证书 检方介入
08-29 13:50:10 来源:南方都市报

法律焦点

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浩: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赋予公民的无限防卫权,意味着面对危机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我们有权采取防卫行为,即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宝马司机持刀砍人,社会危害严重,对于自行车车主来说,是正在进行的行凶,面临生命危险,因此自行车车主捡刀反抗应当是正当防卫。

一般而言,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我国司法实务非常苛刻,特别是无限防卫的认定。本案中,自行车车主捡刀防卫无可置疑,但是砍倒宝马司机后,自行车车主还有追砍的动作,或可能被认定为已经制止不法侵害后,持续的报复伤害,超过必要限度,从而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判处刑罚。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常清:正当防卫

自行车车主开始捡刀反击直至宝马车主倒地,明显属于正当防卫。因宝马车主持刀行凶,自行车车主有无限防卫权,因此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有争议的是,宝马车主倒地后白衣人继续追砍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这就要考察当时所处环境及自行车车主此时的主观意图。

自行车车主被连续刀砍,宝马车主虽倒地但并未倒地不动,而是向宝马车处挣扎,依当时当地自行车车主的主观上可能的判断,很难确定宝马车主已经失去了伤害自己的能力,其为了保护自己安全继续攻击黑衣人,应当按正当防卫无罪处理。

如司法机关认定防卫过当,也应大幅减轻处罚,比如判处缓刑。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双瑜:防卫过当

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因为在宝马车司机已经跑走时,自行车车主仍然追砍。具体情况还要根据案件的证据,目前只能从监控视频分析,本案需要查清的事实:当时宝马车司机用刀砍电拼车骑车人时的伤害程度,是否意图伤害还是只是吓唬?骑车人在砍宝马司机第一刀时,是否已经让宝马车司机丧失了抵抗力?

本案可以参考于欢案件,但是本案中的凶器系被害人自己拿出,并且有伤害骑车人的意图。所以,应该要比于欢案判得更轻。看法院最终能否适用缓刑。

原标题:昆山警方证实“砍人不成反被杀” 男子曾获见义勇为证书!检方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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