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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锄死拆迁乡官”的明经国案一审判了:死缓!不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09-27 11:09:47 来源:法制网微信公号

记者:被告人明经国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如何?

审判长:根据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和补充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明经国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结合在案的其他证据,本院经审理认为,明经国虽患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挫裂伤后综合征)、依赖综合征,但案发时作案动机明确,作案时对作案对象的选择明确,用镰铲打击打电话报警的卓宇,还明确让在场的其他干部走开,以避免误伤,在作案后迅速逃离现场以逃避责任。综上,明经国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等均具有正常的分辨认识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及补充鉴定意见,均系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人员依据法定鉴定程序所作出,鉴定程序合法,经补充鉴定,鉴定依据充分,鉴定结论科学、客观,与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记者:被告人明经国是否自愿认罪?对其量刑的依据是什么?

审判长:被告人明经国归案后多次如实供述其因被害人卓宇报警,数次击打被害人卓宇头部致死的犯罪事实。明经国在第一次、第二次开庭中均自愿认罪,并在第二次开庭中对被害人亲属表示公开道歉。

明经国犯罪主观恶性大,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明经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能当庭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明经国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体现了我国“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死刑政策,是依法对明经国作出的宽大处理。

原标题:“锄死拆迁乡官”的明经国案一审判了:死缓!(附审判长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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