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快报微博1月15日消息,台州市路桥区法院少年庭庭长:对基层法院的法官来讲,故意杀人案并不是经常能碰到的,特别是既遂的案件,可能十几年都碰不到一件。而我却在短短两年内接手了两个故意杀人案件,其中一件还是故意杀人既遂。而这个看似严重的刑事案件中,却蕴含了太多的悲恸与无奈,让我从一接手就陷入了超出单纯法律层面的思考之中……
庭前,一次五味杂陈的阅卷
这是一起典型的“安乐死”案件,案情并不复杂,死者是一名冷姓中年妇女,生前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等多种疾病,由于大剂量激素治疗等原因,导致其体重暴增,骨质酥松,又由于意外摔断了腿,只能卧床,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由其大女儿和大女婿,也就是本案的两名被告人进行照料。
在治疗及此后的卧床养病过程中,死者逐渐产生厌世的情绪,多次要求其大女婿,也就是被告人张某帮其购买自杀所用的老鼠药。
终于,在2017年8月27日,被告人张某帮死者买来了老鼠药,并在次日将死者的丈夫,即本案的被告人樊某也接到死者居住的地方。
在死者的要求下,樊某将老鼠药递给了死者,死者当着其丈夫、大女儿、大女婿的面将老鼠药服下。而此时,三名被告人跪在床前恸哭,却没有采取阻拦或救助的措施。
服药后的冷某还保持着清醒的头脑,要求被告人张某载其到外边转转,张某载着死者在马路上漫无目的地行驶了数个小时,待其将车停靠,想要了解冷某状况时,发现冷某早已停止了呼吸。
仔细翻阅完案卷,面对台州全市第一起因“安乐死”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除了根据案卷材料理性判断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是否准确之外,参考先例,将来如何对本案准确量刑成为了工作的重点。
或许在当今中国,“安乐死”这个词还是过于敏感,或许真的是现实中这种案例太少,通过各种搜索引擎查找的协助“安乐死”追究刑责的案例少之又少,仅有的几个案例发生的时间跨度较大,分别根据当时的司法理念条件作出的判决差别较大,如何契合新时代的司法理念,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的行为作出客观的评判,并给予公正的判决,这一切,只能放在庭审之后了。
庭审,一场痛彻心扉的哭诉
2018年5月2日下午,庭审在路桥法院第三法庭进行,可能由于身处外地的缘故,旁听席上被告人的家属来的并不多。
在宣布开庭后,法警将三名被告人带上法庭。
在押的被告人张某,死者的大女婿,从庭审一开始,就将起诉书摊开拿在手上,在核实被告人身份环节,回答自己的身份情况时,都要先看一下起诉书,明显可以感觉到他内心的焦虑和紧张。
被告人樊某,死者的丈夫,或许是由于生活的不易,不到五十岁,就已经有点佝偻。
被告人凡某,死者的大女儿,站在庭上可以看出她的精神不振,回答问题的声音很小,一直不敢直视审判席。
庭审按预定的程序进行,经过举证、质证,案发的过程清晰地展现在众人面前,经过死者小女儿及被告人张某弟弟两位证人的出庭作证,三被告人在死者患病期间给予充分照顾,不但将大部分的收入用于给死者看病,还向其他亲戚借钱为死者看病的事实也得到了充分的映证。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了一份精彩的公诉词,对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及应负的刑事责任进行了充分的说明,并对被告人情虽可悯,但罪不可恕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在凡某的自我辩护开始后,她压抑多日的情绪终于逐渐的爆发出来,当庭痛哭流涕,对其母亲在发病治疗阶段遭受的痛苦进行了回忆,对自己面对母亲的自杀却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进行了忏悔,对自己家庭遭受的痛苦及目前教育叛逆期儿子面临的困境进行了哭诉。
在凡某宣泄着情绪的时候,樊某像一个认错的孩子似的双手交叉,低头垂听;张某站在庭上轻轻抹泪,并在法庭提醒凡某控制情绪的时候,伸出左手,轻轻地拍了拍妻子的后背。
整个法庭笼罩在一片复杂的情绪之中,这情绪包含了自责、无奈、悲恸、甚至绝望,让法庭上的所有人都被这种真实的感情所感染。旁听人员、到场记者、辩护人无不为之动容,甚至陪审员、法警也沉浸在对这个家庭悲剧的深深同情之中。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开始之前,我根据每个被告人在法庭上的情绪表现进行了针对性的教育与开导,并劝慰三被告人即使站在冰冷的法庭上,也要相信人们内心的温度。
庭审结束后刚回到办公区,就有同事来问我有没有在庭上掉眼泪,我半开玩笑地说了一句:“我可是‘铁石心肠’的。”
过不多久,一个参加值庭的法警发了一条朋友圈:“今天的庭审,心塞了!”
判决,一个法理交融的结果
庭后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合议,对于被告人的行为,合议庭成员都认为他们触犯了现行刑法,也与中国传统的伦理观念不相符,对三被告人应当定罪处罚。
在对被告人具体判处的刑期上,合议庭成员也达成了一致,但对刑法的执行方式上,合议庭成员却产生了犹豫。
故意杀人是严重罪行,对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适用缓刑在实践中并不多见,突破这种惯例需要很大的勇气。
而本案是协助亲人“安乐死”的案件,本身就非常敏感。一方面,长期以来中国对“安乐死”的讨论还是很忌讳的,如果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是否会让社会产生鼓励此种行为的错觉?另一方面,若对被告人收监执行刑罚,是不是符合谦抑、审慎、善意的刑法理念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已遭受巨大痛苦的被告人家庭成员是否公平?对终结这个家庭悲剧是否有利?
经过慎重的考虑,合议庭成员最后一致认为,考虑被告人与死者的特殊关系,被告人在死者生前进行了悉心照顾,死者系自杀身亡等情节,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宣判日期定在2018年6月1日。
一大早,我来到办公室,对判决书进行了最后一遍校对,心中五味杂陈,开庭时三被告人对前途迷惘,对生活绝望的神情又一次出现在脑海中,如何才能让知识层次并不高的被告人真切地认识到行为的错误,并尽量让他们走出心理的阴影,经营好家庭呢?
静下心来,我给三被告人写了一份法官寄语(文章最后有展示),从情、理、法三方面对他们的行为进行评价,并希望他们能对生活怀有希望,重新过好自己的生活,让这个家庭的悲剧就此画上句号。
宣判在当天上午十点半开始,由于身体原因,法庭允许被告人凡某坐着听完判词,当宣读完判词后,我对着凡某说了一句:“今天是儿童节,这个判决是送给你儿子最好的礼物。”听完这句话,凡某第一次露出了笑容。
经我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樊某、凡某作为被害人冷某的亲属,对被害人冷某具有扶助的义务,但被告人张某、樊某在冷某提出自杀请求后却为其提供帮助,被害人冷某服毒后被告人张某、樊某、凡某亦未尽救助义务,放任被害人冷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遂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二、被告人樊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三、被告人凡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后记
案件宣判后,在社会上引起一定的反响,对裁判的结果也有不同的声音。
有人认为,被告人一家已经如此不幸,协助亲人“安乐死”也是无奈之举,不应判处刑罚;有人认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有鼓励“安乐死”之嫌;更多人对本案的处理给予了正面的评价,认为本案的处理体了“情”与“法”碰撞下的刑事司法关怀,落实了新时代刑事司法理念,对现阶段社会大众的价值导向有正面作用。
法官寄语
亲情,是这个世界最伟大的感情之一,因为亲情,人们甚至可以直面生死。生命权,是至高无上的基本人权,任何人不能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法律,是严肃的社会规则,不管何人,只要触犯刑律,必须要受到惩罚。三被告人,由于你们对法律的无知,自以为帮助亲人解除痛苦的行为,却严重地触犯了刑律,法律必须要给你们相应的惩罚,为社会树立正确的行为标杆。
面对你们这个已经伤痕累累的家庭,任何人都不忍再将家庭成员的痛苦拖入深渊。诚如庭上所言,当你们站在法庭上,可能只有冰冷的感觉,但要相信人们的内心是有温度的,无论是对你们的行为表示谅解的亲人,动容的检察官,还是坐在审判席上的司法者。
今天法庭对你们做出上述判决,希望你们能珍惜这个机会,真正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之处,在考验期内好好表现,并在以后的日子里珍惜和亲人在一起的时光,遵纪守法,快乐生活,以弥补你们给这个家庭带来的伤害。
斯人已逝,生者如斯,对亡者最好的祭奠就是生者好好的生活。希望你们能放下思想包袱,把眼光望向前方,过好自己的生活,让逝者也能得到宽慰。
原标题:丈夫、大女儿、大女婿看着她服下老鼠药!浙江“安乐死”案承办法官首次披露庭审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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