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丝商报微信公号消息,近日,网上流传南安溪美镇山村11岁小女孩长期遭后妈毒打,甚至用开水烫,孩子被打得不敢跟人交流,成天低头走路不敢看人,怕被人发现,夏天穿两件衣服。
网友爆料小女孩的伤痕照片
今天上午,记者从溪美派出所获悉,他们此前接到群众报警,已经介入调查,涉事的女孩继母已被刑拘。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暂不方便透露更多细节。
海丝商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女孩是溪美街道镇山村人,原就读于某小学四年级。5月20日早上,女孩的生母在第一节课的时候去看望孩子,发现孩子露出衣服外的肢体上有伤痕,生母马上联系班主任一起查看孩子的情况。两人立即带孩子前往校医处,一开始孩子不愿意,经生母和班主任安抚,情绪稳定后,才同意掀起衣服查看伤情。
看到孩子身上的伤,愤怒的生母立即拨打电话报警。警方迅速到学校展开调查,生母和班主任陪同孩子前往医院进行伤情鉴定。
据了解,女孩的父母已经离异,女孩和她的父亲洪某一起生活,继母王某育有一名男孩。
海丝商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了解到,孩子的爷爷去年去世,从那时候开始,邻居就看到继母经常打孩子,让孩子早起做早饭,晚上还要做家务到11点后。平时孩子家务没做好或者带弟弟让继母不满意,就会遭到毒打。
知情人士表示,小女孩平时很乖很听话,“见到过她自己提一桶很重的垃圾出来倒,她提不动又叫其他孩子帮忙”。
“孩子的生父也怕孩子的后妈,孩子挨打他根本就管不了,就看到他小儿子挨打时会护着小儿子,大的挨打他不护的。”知情人士说。
孩子从三年级开始,上课经常困顿,精神状态不好,作业完成质量也不高,露出衣服外的皮肤上经常有伤痕。老师发现孩子情况后询问情况,孩子回答都是自己弄伤的。班主任多次联系孩子的生父和继母,生父和继母都表示是孩子自己碰伤的。后来,班主任联系上孩子的生母,生母对此很关心,经常来学校看望孩子。
孩子现和生母住在一起,已到其他学校寄读。校方和孩子生母表示,警方正在立案调查,他们将积极配合,现不方便接受采访。
今天上午,海丝商报记者来到洪某和王某夫妻日常居住的家庭处所,屋内一名不愿透露身份的男子告诉记者,洪某出去了,不在家,其他事情不愿多说。
实在太狠心了!人神共愤!
她毕竟是一个孩子呀
不管亲生与否
怎么也不至于打成这样!!!
看到女孩的样子
网友们心痛不已
纷纷对其继母进行谴责
法律条文
花一样的年龄
却承受了这样的伤痛
网友纷纷呼吁
无论施暴者是谁
都应依法受到法律的严惩
我国虐童案很多以“虐待罪”
或“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论处刑事处罚
前者主要针对家庭成员的虐待行为
后者则用于保护未成年人
在学校、幼儿园等
有监护或看护关系的场景下不受虐待
哪些人有义务报警?
哪些人在发现家庭暴力发生时,
是有义务要报警的“旁观者”?
在未成年子女本身自我救济的能力不足的情况下,
哪些机构部门以及人士应当勇敢站出来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如果您目睹了家暴,请及时拨打:
110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之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均应当及时报案并协助配合。
当未成年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
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
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上述机构部门及人士不积极报案协助,怎么办?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如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可见,当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时,不再是一个小家庭的事情,而是整个社会都有义务去关注、去协助配合的事情。
原标题:疑遭后妈毒打开水烫,南安11岁女孩伤痕累累!警方介入调查
【免责声明】上游新闻客户端未标有“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或“上游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上游新闻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