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头条消息,2019年9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其中提到,将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育有子女的夫妻,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共同育儿假,引发网友关注。
对此,北京石景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指出,该规定对于企业而言并不具有强制性,是一种鼓励及倡导,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相应地制定具体的妇女权益保障规章制度,不会过于加重企业负担。
宁夏出新规鼓励夫妻共同育儿假
近日,宁夏推出夫妻共同育儿假的消息一经发布,就引发热议。“虽然实施可能会不容易,但能提出来就是进步。”“点赞,希望可以全国推行。”“是强制性的吗?企业如果不执行怎么办?”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相关内容见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章节,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女职工比例较高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为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提供便利。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零至三周岁婴幼儿照护服务,缓解家庭育儿负担,帮助妇女平衡工作与家庭关系。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共同育儿假。”由于目前仍处于鼓励阶段,《条例》并未设置惩罚措施。
9月27日,宁夏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刚刚高票表决通过该《条例》。
新规将于11月1日起实施
据宁夏妇联官方微信介绍,该《条例》是宁夏首部省级制定颁布的全面系统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条例,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宁夏妇联介绍,之所以提出夫妻共同育儿假,是为了积极响应、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今年4月颁布的《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该制度充分体现了男性(父亲)、女性(母亲)共同育儿的先进理念,对于培育良好家庭风尚,增强家庭成员的幸福感具有极好的引领作用。”
各地陆续出台类似条例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在此之前,已有部分省份关注到男性育儿假、陪产假的设立。
2016年7月,山东省政府发布《山东省妇女发展“十三五”规划》,其中提到,将“发展面向家庭的公共服务,提高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为夫妻双方兼顾工作和家庭提供支持。大力发展公共托幼设施和服务,加强对托幼服务的职业培训和政府监管,减轻妇女的家庭照料负担。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强化城乡社区儿童、老年人服务功能,由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提供专业化服务。不断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妇女享有的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在有条件的公共场所和育龄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设立‘母婴室’,探索推行男女共享的带薪育儿假。”
2018年3月,江苏省发布《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地方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男性育儿假做出明确规定:在女方产假期间,鼓励男方所在用人单位安排男方享受不少于5天的共同育儿假。需要注意的是,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工作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介绍,共同育儿假为倡导性条款,而非强制性,“放不放、放几天,男性能否享受共同育儿假最终还要看用人单位的具体执行情况。”
律师:非强制性规范不会加重企业负担
那么,此类鼓励性措施是否会对企业造成负担?有无可能通过法律法规强制执行?对此,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律师表示,宁夏此次推出的共同育儿假对于企业而言并不具有强制性,是一种鼓励及倡导。“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相应地制定具体的妇女权益保障规章制度,目前来看,如果没有进一步的强制性规范,不会过于加重企业负担。”
他介绍说,目前我国劳动法中规定了女子依法享有产假,男子的陪产假还尚未在法律层面予以规定。“从目前来看,将共同育儿假写入劳动法的可能性不大,但如果各个地方的共同育儿假实践效果良好,未来也有可能上升为法律层面强制性规定。”
原标题:宁夏出台“夫妻共同育儿假”引关注,非强制性属于倡导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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