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消息,10月21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三审。草案三审稿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发布会现场。
南都记者了解到,2011年修正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但对婚姻无效后相关损害赔偿却未涉及,仅在第46条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中,列举了重婚的,有配偶的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四种情形。
因此,有不少专家学者建议,有一方过错导致婚姻无效,无过错一方也应当有权提出损害赔偿,此举符合婚姻立法保护弱者利益、制裁违法或过错方的立法精神。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审议中,也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地方、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还应当赋予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以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草案二审稿第八百三十一条中增加款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原标题:民法典拟新增: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无过错方可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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