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消息,日前,司法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等非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等为由,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约毁约。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了禁止利用行政手段强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保护在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外商投资企业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定。
并且要求,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
征求意见稿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非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外商投资投诉工作机制的建立及其职责、运行等作了明确规定。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问题以及其他重大、复杂的问题,协调完善有关外商投资的政策措施,对全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原标题:多部门拟规定 不得以政府换届为由对外资企业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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