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派消息,惠州市中院日前对一宗抢劫、强奸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了一审法院作出的“被告人犯抢劫罪、强奸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判罚。
2018年2月11日,20岁的被告人朱某某通过网络社交软件认识了何某,发现何某是卖淫女,遂邀约何某到惠州市惠阳区某连锁酒店为其提供性服务,但何某未应约。朱某某因此生恨意欲报复何某。
2018年2月13日凌晨2时许,朱某某携带匕首到惠州市惠阳区某七天连锁酒店开了213房,并与何某约定2000元“包夜”。何某到房间后,朱某某拿出匕首威胁何某,让何某与其发生性关系。
事后,朱某某发现何某的手机微信钱包有钱,顿起歹意,持刀威胁何某说出微信转账密码,后将何某微信钱包内的2500元转账到其微信账户上,后朱某某再次持匕首,威胁何某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事后,朱某某离开。
当天5时11分许,何某报案,公安人员抓获朱某某,当场缴获手机1部、黑色匕首1把、棕色手提包1个。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某的家属于2018年12月14日退还被害人何某人民币2500元,并支付何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2500元,被害人何某对被告人朱某某表示谅解,请求对朱某某从轻处理。
惠州市惠阳区法院一审认为:
被告人朱某某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和强奸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抢劫事实,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于抢劫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朱某某上诉后,惠州市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被卖淫女放鸽子怀恨在心,一男子持刀强奸还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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