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消息,武汉新冠肺炎疫情之初,为何存在失控现象?疫情期间,疑惑一直萦绕在韩甫政的心头。
韩甫政是河北庶宁律师事务所一名律师,为了解答疑惑,2月18日,他向国家卫健委递交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不明原因肺炎”检测日报等内容。
近日,国家卫健委对上述申请作出答复,认为其要求公开的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在疫情防控工作完成前,未经核实的或非终局性结论的信息均不予公开。
武汉新冠肺炎疫情之初,为何存在失控现象?湖北和武汉两会期间,本该依法发布的疫情信息中断?中断期间武汉的疫情信息到底如何?疫情期间,这些疑惑一直困扰着河北庶宁律师事务所律师韩甫政。
为了解答疑惑,韩甫政一个月内向六部门提信息公开申请:2月2日,他通过网站分别向武汉市卫健委、武汉市疾控中心、湖北省卫健委、湖北省疾控中心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月18日,又向国家卫健委、国家疾控中心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在这些申请书中,韩甫政申请公开的内容包括:自2019年12月初至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收到的武汉市“发生或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或“不明原因肺炎”或冠状病毒肺炎检测日报和专门报告等内容及报告时间;三批专家组得出的研判结果;国家疾控中心提出的疫情防控建议等五项。
韩甫政告诉南都,他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基于知情权和监督权,公民可以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政府也应当回应社会关切。”韩甫政称。
3月9日,国家卫健委对韩甫政的申请作出答复,认为其要求公开的信息“属于疫情防控期间各部门之间的意见交换、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在疫情防控工作完成前,未经核实的或非终局性结论的信息均不予公开;有关具体时间的申请属于信访咨询,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对于这份答复,韩甫政认为,“回复中‘未经核实的或非终局性结论的信息均不予公开’说法不成立。”
在韩甫政看来,国家卫健委依据是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中“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而自己要求公开的这些信息并不属于“过程性信息”。
“我申请公开的信息都不是待讨论、待批示的,都是已经形成不能再更改的。例如湖北省向国家卫健委汇报的内容,汇报是对发生过的事实的部分或全部记载,已经报上来的东西不可能撤回去再重新研究、重新核实。” 韩甫政称。
南都记者了解到,此前,2月13日,湖北省卫健委也通过电话回复韩甫政称“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延长回复期限”。他表示认可“延期回复”。
而由于对国家卫健委回复持有不同意见,韩甫政准备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此前答复、重新答复,就申请内容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受访者供图
南都记者关注到,2019年新修改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将“过程性信息”纳入不公开事项。
其中第16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最高法院在一份行政裁定书中阐述“过程性信息”不公开的原因称,当行政行为尚未完成时,公开可能会对行政机关独立做出行政行为产生不利影响,同时不公开也是为了保护行政机关内部之间坦率的意见交换、意见决定的中立性,或者公开该信息具有危害公益的危险。
但也有学者认为,目前过程性信息存在信息内涵不明、边界不清等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认为,处于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各类信息因不同标准之分,差异很大。新修改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列举了“讨论记录、磋商信函、请示报告”属于过程性信息,虽然从文书标题看,“讨论”“磋商”“请示”带有较强的意见性信息特征,但是上述行政文书中可能含有很多内容,是否有必要一概不公开,值得商榷。
“过程性信息不公开不是绝对例外,而是相对例外。对行政决策过程中的信息进行公开与否的衡量时需要考量不同的因素,不能简单化判断。”王敬波称。
原标题:卫健委回复律师信息公开申请:疫情检测日报属过程性信息暂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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