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微信公号消息,飞来“狗”祸!最近,“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一事引发社会关注。
8月18日,广东佛山顺德区杏坛镇委镇政府发布情况通报:罗水村民罗某(女,12岁)把另一村民罗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只牵出来玩,途径罗水市场时,狗只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本村村民麦某(女,88岁)绊倒,导致麦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初步判断该事件为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意味着刑事责任的免除,
但民事上的赔偿还得继续。
一根失控拖地的狗绳,
导致老人生命戛然而止,
震惊错愕之余,
谁该对这起意外负责?
Q1.
狗的主人需要承担何种责任?
该事件涉及民事侵权责任,侵权人要承担“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本案中,因为狗致使老人摔倒,存在动物加害行为,损害后果也很明确(老人已经死亡),而且两者之间也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被狗绳绊倒,老人不会倒地身亡,从视频中也可以看出,狗奔跑的速度很快,老人几乎被掀翻倒地,死亡结果满足法律上“相当性”的要求。因此,被侵权人可向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主张侵权责任。
当然,如果狗的主人能证明侵权完全是由涉事女孩的过错导致,在其已经承担了赔偿责任后,饲养人或管理人有权向涉事女孩监护人追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Q2.
涉事女孩需要承担何种责任?
对于涉事女孩而言,在其“遛狗”过程中,狗奔跑导致老人死亡,因此,其作为第三人,属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动物侵权。老人的近亲属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3条,向涉事女孩主张侵权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该女孩才12岁,属于法律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Q3.
向谁主张赔偿?
由于老人已经死亡,老人的近亲属可以主张赔偿。
老人的近亲属作为请求权人,既可向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主张侵权责任,又可向涉事女孩的监护人追责(涉事女孩属于未成年人,故由其监护人担责)。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如果能证明侵权完全是由涉事女孩的过错导致,在其已经承担了赔偿责任后,饲养人或管理人有权向涉事女孩的监护人追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1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Q4.
这起事件之外还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悲剧刺痛人心。翻看以往的报道,这些年,因为养的宠物管束不够伤人事件,在各地都有发生。那么,对此我们还需要特别注意哪些方面呢?
1.不可故意去“惹狗”
如果饲养人或管理人能证明被侵权人自身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可以不担责或减轻责任。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情形是,饲养人既设置了警示标志又采取了安全措施,受害人却主动挑逗,诱发动物的攻击行为,导致被动物侵害。
2.养了烈性狗
如果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狗(比如藏獒、斗牛獒犬等)伤人,全部责任都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
3.动物园的动物伤人
原则上动物园要承担责任,但是动物园能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就不用承担责任。这与上面提到的一般的动物侵权不一样,因此,大家去动物园玩时务必要更加谨慎、小心。
4.需要遵守各地的养狗规定
大家需要关注并遵守各地有关养犬的相关规定,比如视频中的事件发生在广东佛山地区,广东省曾出台《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明确有些情形需要申领《犬类准养证》。此外,其他地区也对养犬行为制定了相应的规范,比如《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等,加强养犬管理,养犬人必须遵守各地关于养狗的规定。
文明养狗,
严格遵守相关养狗规定,
拉紧手中和心中那根约束宠物的“绳索”,
切莫让悲剧重演!
原标题:八旬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到底谁负责?律师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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