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消息,针对近日网上反映郑爽涉嫌签订“阴阳合同”、拆分收入获取“天价片酬”、偷逃税等问题,上海市税务局正在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进行调查核实,北京市广电局已启动对相关剧目制作成本及演员片酬比例的调查。“郑爽微博事务部”4月29日也就此事表态:愿意配合接受一切调查。
其实,早在2018年2月,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就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对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治理。2020年6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出台“限薪令”,规定每部电视剧网络剧全部演员总片酬不得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片酬不得超过总片酬的70%。
应该说,经过几年的大力整治,影视业内的乱象得到了很大程度的遏制。但要根除这些乱象,确保影视业健康发展,郑爽涉嫌逃税事件的曝光再次提醒我们,除了关注和彻查个案,持续发力开展深度治理更是不可或缺。
与范冰冰逃税事件相同,郑爽问题的曝光和调查程序的启动,依然是出于网络举报,那么举报之前,此类线索为何没能进入有关部门的视野?可见,针对演艺圈内相关问题的日常监管还需完善,主动查处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大。此外,对于影视圈巨额逃税案件,在处理中一律适用“初罪免责条款”是否恰当?这款规定本身有无值得探讨和完善之处?更重要的是,针对曝光出来的个案,不能仅限于曝光一案查处一案这样“拔萝卜”式的点对点清除,更需要深耕土壤,从根本上改善行业环境。比如,与明星逃税相配合的关联机构和人员,他们的相关问题是否都得到彻查清楚并予以严肃处理了?
日前有媒体揭露演艺圈的“天价片酬套路”:圈内部分“流量明星”为了规避风险,通常会将自己的亲戚或经纪人安排在剧组,给予一个监制、制片或策划之类的职位,最后看似演员本人的片酬是数千万元,实则将关联人士的收入加总在一起,或可达上亿元。就郑爽的情况来讲,据网络曝光,郑爽在拍摄《倩女幽魂》时,最后谈拢的价格为1.6亿元,其中“阳合同”约定片酬4800万元,而“阴合同”约定乙方向郑爽母亲实控公司增资1.12亿元,以此躲避“限薪令”。
如果上述举报属实,我们不难设想,如此这般的“复杂操作”,没有相关单位、个人的“精密配合”,仅凭演员个人是不可能完成的。这就提醒有关部门,在查办相关逃税案时,除了逃税的“明星主角”要盯紧,对与之配合共同完成逃税行为的“外围人员”也不可轻易放过,而应一并查处,严肃治理。否则,萝卜拔了土壤还在,新的“萝卜”恐怕还是会不断长出来。
另据报道,就在相关部门表示严查郑爽问题之际,近期多个明星工作室已被注销。这些工作室为什么注销?是否涉嫌存在类似郑爽的情况?希望注销不是终点,深度的监管和调查工作能够随即跟上。
原标题:根治“阴阳合同”,拔完萝卜还需深耕地
【免责声明】上游新闻客户端未标有“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或“上游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上游新闻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