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检察微信公众号消息,2021年6月8日,广州市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通报番禺区祝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刑事拘留一案。
5月25日下午,家住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北联村的祝某某前往荔湾区白鹤洞街某小区探望父母(其父母在5月30日被确定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祝某某后因出现咳嗽、发热症状,先后于6月2日、4日前往医院就诊,但未如实告知医生近14日内旅居史,隐瞒曾与确诊病例接触以及到过疫情高发区的事实,后被确诊新冠肺炎。至6月6日祝某某被采取隔离措施前,其活动轨迹已涉及番禺区大石街辖区内医院、球场等公共场所,导致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多人需隔离观察、居家隔离,引发新冠肺炎传播严重危险。
祝某某的行为未执行广州市番禺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指挥部第6号通告的防疫措施,未向当地村(居)委报到并接受大石镇三人小组健康管理措施;6月2日和6月4日因咳嗽、发烧等症状前往医院治疗时,未执行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第9号通告的防疫措施,未如实填写《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流行病学史调查问卷》,未如实告知医生近14天内的旅居史。目前,祝某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案发后,番禺区检察院迅速启动“涉疫情防控刑事犯罪快速反应机制”,两次提前介入该案,引导案件侦查取证。检察官就法律适用、侦查取证方向和重点提出意见,引导侦查机关全面调取证据,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要加强与卫健部门、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的沟通协调,确保对祝某某的监控管理措施落实到位,案件依法公正高效办理。
检察官提醒: 每个人都依法负有配合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疫情防控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对于不遵守相关防控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依法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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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原标题:番禺区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祝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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