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承包了B公司的工程,不过A是一个自然人,他没有承包工程所具备的资质,于是找到C公司,以C的名义与B公司签下承包合同。然后,他又把工程分包给了D,而且是以B公司的名义付款。D是真正干工程的,干完活以后没拿到钱,讨债的时候,才逐步发现了上述真相,而且还发现付款协议上盖了一个假章。那么,盖假章的合同有效吗?D究竟该向谁要钱?
昨(14)日,江北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该院办理的建设合同案件相关特点,提出相应建议。你可知道建设合同案件中有一个专业术语叫“表见代理”?在某些情况下,假章也是“真”的。
200万元的纠纷案牵出一枚假章
“李某跟我签订的《付款协议》,用的是假章!所以,我将所有相关责任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一起承担相应责任!”近日,在江北区人民法院的一起庭审中,原告周先生显得有些激动。
周先生是一名工程组织者,俗称“包工头”,他起诉的是一起建筑合同纠纷,在某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他与李某以重庆市某公司(文章开头提的C公司)的名义签下了一份工程《付款协议》。施工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周先生还有190万元的尾款未到位,他诉至法院,要求李某、C公司以及此次工程承包有关单位一起承担责任。
这起涉案金额近200万元的纠纷还牵出了一枚假章:重庆市某公司(C公司)不认可案件涉及公章的真实性,并表示从未与周先生签订上述《付款协议》。重庆市某公司为证明上述公章并非自己的公章,还主动申请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案件涉及《付款协议》的公章确非重庆市某公司的公章,而是一枚假章。
多重法律关系交织,谁买单?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主要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但是此案的事实却显得错综复杂。
承办法官介绍:“建筑市场运行不规范,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等情况普遍存在,此案也印证了这一点。”这给办案人员及案件相关人员带来的困扰是:一件案件中存在多次转包、分包情形,多重法律关系交织,合同相对方难以认定。
一番梳理、调查之后,法官认定了如下事实:2015年5月15日,重庆市某公司与北京市某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北京市某建设公司将某建设工程发包给重庆市某环保公司施工。同时,双方约定李某为重庆市某公司驻工地履行上述合同的负责人及分包合同价款收取的负责人。但事实为李某借用重庆市某公司的资质承包涉案工程。同时,重庆市某环公司又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周先生施工。
2015年9月4日,周先生与李某签订了《付款协议》,约定明确重庆市某公司欠付周先生工程款240万元,且该欠款现转由北京市某建设公司重庆分公司支付。据悉,约定工程款已支付了一部分。
后来,周先生基于上述《付款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庆市某公司、北京市某建设公司、北京市某建设公司重庆分公司连带支付工程款190万元。上述《付款协议》上加盖有名为“重庆市某公司”的公章,并存在周先生及北京市某建设公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的签字。
北京市某建设公司、北京市某建设公司重庆分公司认可上述《付款协议》中北京市某建设公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的签字的真实性。然而,重庆市某公司却否认了印章的真实性。
法院裁定:假章不影响代理行为
厘清了前文所述的事实、细节以后,法院在近日作出了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法官在判决书中称,根据上述规定,虽然周先生与李某签订的《付款协议》上所加盖的公章系伪造,但因李某借用重庆市某公司的资质承包涉案工程这一事实,已足以使周先生相信李某能代表重庆市某环保公司与其签订《付款协议》。因此,法院认定《付款协议》系李某代表重庆市某公司与周先生签订,从而对《付款协议》上所载明的内容加以确认。
综上,法院判决确认重庆市某环保公司欠付周某的工程价款190万元,且上述工程欠款现由北京市建设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担支付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名词解释>>
表见代理 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具体到本次工程合同纠纷中,自然人李某所作承诺可约束被借用资质的公司(重庆市某公司)。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张旭 实习生 钟尧
【免责声明】上游新闻客户端未标有“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或“上游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上游新闻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