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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买的跑车被撞 说好撤现场肇事司机却一脚油门跑了
08-31 13:26:06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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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近日,男子陈某在江北区红石路追尾一辆保时捷跑车后,以撤现场为名,驾车逃离现场。事发后约100分钟,陈某为规避自己的“逃逸”之责,在家中报警,称发生轻微追尾事故,自撤现场,需民警协助处理自己的车损。最终,陈某仍因肇事逃逸被江北警方处罚。

27日深夜11点50分,在江北区红石路石门加油站路口,袁某驾驶自己新买的保时捷跑车停在路口避让行人,不料车刚停稳,就感受到较大撞击,当袁某下车查看时,发现一辆棕色大众轿车左前杠与自己车辆右后部撞击,两车受损。袁某要求对方驾驶员下车,随后,两人分别对事故现场照相,为避免影响交通,袁某提议先撤现场,把车移至不妨碍通行的路段再协商处理。听闻此言,后车驾驶员立即上车,一脚油门加速驶离,待袁某上车时,对方早已不见踪影。

接到保时捷司机袁某的报警后,民警根据袁某提供的车辆号牌,联系车主李某,一直无法接通。

但没想到,事发1个多小时后,28日凌晨1点35分,石马河大队接110转来警情:追尾事故,需定损,现场已撤。当民警联系报警人陈某时,陈某表示自己驾驶的轿车与另一小车发生擦挂,车损轻微,自撤现场并离开,并无对方信息,需民警协助处理自己的车损。是巧合还是同一起警情?当民警询问陈某为什么要直接开车回家时,陈某却支支吾吾,说是撞了豪车,心里害怕。

28日下午,肇事轿车的车主李某及其朋友陈某来到石马河交巡警大队,经报警人袁某现场指认,确认当晚肇事驾驶员就是陈某,民警分别对三人进行调查询问,结合现场照片、视频,最终认定:驾驶员陈某因具有“驾车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以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负事故全部责任,袁某无责任。

民警依法向陈某出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陈某将被一次性记12分,罚款1100元。对于陈某所说的“轻微车损”(约3万元),也只能由其个人埋单。

民警提醒:《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同时第三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通俗地讲就是:先照相、留电话,撤现场、再协商。切不能在明知发生事故之后,以为车损小,或是觉得是对方的责任,而任性地不搭理对方,驾车驶离现场。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谭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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