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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婚内出轨,“喜当爹”的前夫付了20个月抚养费才反应过来!
09-13 17:33:19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女子婚内出轨并生子,明知道前夫是“喜当爹”,两人离婚后,还让前夫支付抚养费。直到支付了20个月抚养费后,男方才意识过来,向法院起诉。

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件进行了宣判,燕子(化名)因婚内出轨并生子,应赔偿张全(化名)精神损失费并返还张全给付的抚养费等。 

“喜当爹”离婚还给付了抚养费 

2012年8月23日,张全与燕子登记结婚,2013年7月17日燕子生一女名妮妮。从时间上看,女儿的出生应该在两人的合理备孕期内。也许是因为此,事发前,张全始终没怀疑过自己有一天会“喜当爹”。

2015年4月30日,张全与燕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妮妮由燕子抚养,张全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离婚后,张全分20个月,共计给付女儿抚养费10000元,并为妮妮购买了商业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等。虽然和前妻的感情破裂,张全觉得,自己应该尽一个父亲的义务。这一切,在2017年2月16日被一纸《亲自鉴定》所打破。

重庆市某鉴定中心对张全和妮妮作出如下鉴定意见: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排除张全为妮妮的生物学父亲。喜当爹、给付抚养费、感情破裂,想到一桩桩、一件件,张全有些受不了。他找人咨询,写下了一纸诉状,要求燕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并返还已经给付的抚养费等。 

法院:支持精神赔偿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燕子在婚后违反夫妻应相互忠实的原则,所生女儿非张全亲生子女,给张全带来了较大精神伤害,张全要求燕子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在具体的赔偿金额上,张全主张金额过高,法院酌情认定20000元,并判决燕子返还张全给付的抚养费等。

对此,燕子表示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燕子称,张全婚前就已知道小孩不是其亲生女儿,言下之意,自己当了被告也挺冤。

对于这一点,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燕子与张全于2012年8月23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7月17日生育女儿妮妮,总时长共计328天。如果根据燕子的陈述,她的孕期应超过了328天,这远高于医学上计算的280天孕期。此外,燕子再无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张全的“知情”。因燕子未告知张全妮妮不是张全的亲生女儿,其主观上有过错,该过错行为造成张全抚养妮妮三年多,给张全造成了较大的精神损害,致使张全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燕子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原判判决燕子赔偿张全精神抚慰金20000元并无不当。

虽然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双方均可以支配该财产,但因张全对妮妮无法定的抚养义务,故对张全抚养妮妮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张全有权要求燕子予以返还。二审法院对燕子应返还的抚养费进行了调整,其余维持原判。 

法官:夫妻忠诚是法律义务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相互负有忠实义务。其中,夫妻忠实义务的应有之义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有婚外性行为。该规定将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如果夫妻一方与他人发生婚外不正当性行为,并生育子女,该行为不仅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也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原则。

此种行为较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其过错程度更为严重,该行为既非传统道德所倡导,更非法律所允许。具体到本案中,燕子采用隐瞒、欺骗手段使张全相信妮妮为亲生女儿,并抚养多年。燕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财产权利,同时也使张全遭受精神痛苦、名誉受损、人格评价降低。

参照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燕子作为过错方,给无过错方张全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且侵犯其人格尊严权,张全可以要求燕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

那么,燕子是否应承担返还张全支付的小孩有关费用,以及原判判决燕子返还张全的费用是否有误呢?无过错方一方对子女已履行抚养义务的,过错方应对其损失进行赔偿,对已经支付的抚养费应予返还。

本案中,经过鉴定,妮妮非张全的亲生女儿,双方之间没有血缘关系,故张全对其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因此燕子应当赔偿张全的抚养费支出和其他相关费用。但司法实践中,往往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履行的抚养义务无法通过充足明确的证据以具体金钱来衡量。法院可依据当地一般生活消费水平酌情认定。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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