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从几时起,“抢红包”几乎成了一个全民娱乐的项目。逢年过节、大小聚会,拿“抢红包”来活跃气氛本无可厚非,不过,有人却玩大了。
税某等三人,在网络直播平台发现了服务器系统技术漏洞,在平台反复盗刷、兑换人民币,并获利10万余元。近日,渝北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三人构成盗窃罪。
案情回放:
三人抢红包获利10万余元
2016年12月中旬至12月27日期间,税某等三人同在渝北某小区,使用手机参与重庆某公司一款“分贝”直播平台的手机在线网上“抢红包”活动。
在此过程中,税某发现该直播平台网上“抢红包”活动存在服务器系统技术漏洞。之后,税某制作了可重复领取同一红包内“贝壳币”的软件,并发给杜某某、徐某某,教授二人前述软件的使用方法。
法院审理查明,税某等三人违反“分贝”直播平台规则,使用该软件工具在“抢红包”活动时段,盗刷该平台大量“贝壳币”。
同时,为迅速提升账号等级(等级越高,每日可提现的金额越高),三人采取用“贝壳币”兑换“钻石”,多次以互赠“钻石”礼物的方式互刷等级。最终,三名被告人按照1000个“贝壳币”兑换1元人民币的比率进行兑换,并通过各自的多个微信账号进行提现。
经查实,税某共提现5万余元,被告人杜某某共提现3万余元,被告人徐某某共提现2万余元。
法院判决:
构成盗窃罪,均获实刑
税某等三人提走兑现的高额钱款后,直播平台发现异常,选择了报警求助,警方介入调查后,在渝北某小区将税某、杜某某、徐某某查获。在事实和证据面前,三人都没有抵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所作所为。
法院的判决文书显示,税某是前科人员,初中文化程度,此前曾因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并被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而杜某某、徐某某也是初中文化。
重庆晨报记者注意到,在此次事件中,三人都是以“涉嫌诈骗罪”被批准逮捕,但检察机关最终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据了解,事发后,税某等三人分别向被害单位(直播平台)退赔,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税某、杜某某、徐某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六个月、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观点:
是盗窃还是不当得利?
对本案中税某等三人的行为性质,法律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是由平台自身系统设置缺陷所引起,三名被告人反复刷币、兑换的行为不属于“隐蔽手段”,是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但不属于共同犯罪。
律师说法:
目的和手段符合盗窃罪的行为特征
“在互联网时代,很多案件变得比较复杂。”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陈继才律师认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利用直播平台网上“抢红包”活动存在服务器系统技术漏洞,制作了可以重复领取同一红包内“贝壳币”的软件,大量重复领取“贝壳币”兑换现金提现,达到以秘密手段,非法获取他人的财物,使他人受到损失的目的。
从其行为的目的性和手段的秘密性来看,符合盗窃罪的行为特征,故法院按盗窃罪定罪。
如果行为人是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骗取他人点击付款链接而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则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因为这时行为人有一个虚构事实使他人受骗上当损失财物的情形,而不再符合行为人秘密窃取的特征。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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