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今年3月15日,李某到南岸区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提交了相关申请材料。经审核,李某于2015年4月和5月先后两次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被南岸区烟草专卖局处罚。最终,南岸区烟草专卖局对李某的申请做出了不予许可的决定。
【说法】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规定: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上述条款中的“被执法机关处罚”,既包括因违法经营,如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也包括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证而被烟草专卖局处罚。
本案中,李某在2015年两次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被南岸区烟草专卖局处罚,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一年内被处罚两次以上的行为;2018年,李某提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此,南岸区烟草专卖局对李某的申请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规定。
特别提醒,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必须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切莫抱着侥幸心理违规经营。
重庆市烟草专卖局 涂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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