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要到了,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又有新的规定!今日(29日),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减少大气、噪声污染,条例将本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和北碚区、渝西各区等11区的城市建成区作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
今日下午,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据介绍,重庆市现行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施行,我市在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上经历了两个阶段,1997-2005年主城区禁放,2005-2018年主城区由禁放改限放。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重庆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重庆市贯彻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均对禁放烟花爆竹提出新要求。为减少环境污染,因此修改现行条例。
相关负责人表示,绕城高速以内区域幅员面积占全市3%,人口却占全市33%。2016—2018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影响导致空气质量快速变差,每年主城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减少4—6天,PM2.5浓度上升1.5—2微克/立方米。
因此,条例第五条明确,重庆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北碚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的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此外,除了上述规定以外的下列区域,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机场、桥梁、隧洞、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七)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
(八)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的区域或者场所;
此外,依据上位法规定,结合本次禁放条款的修改,条例修订了相关条款的法律责任。
比如,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在禁放区域或者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安全燃放规定的。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上游新闻记者 罗永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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