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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气验收不收费 新修订的《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明年起施行
06-02 18:00:06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5月31日,在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修订通过了《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新修订的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将解决我们使用以及天然气行业发展中的哪些实际问题?日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法规解读会,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张晓涛解读条例。

新条例共八章六十五条。除总则、法律责任、附则外,还根据天然气行业的特点,设置了规划建设与供气保障、天然气特许经营、经营管理与服务规范、使用规范与器具管理、设施保护与安全管理等章节。

通气验收不得向天然气用户收取费用

新条例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张晓涛介绍,加强对天然气经营企业经营管理的规范,明确经营企业保证供气质量、定期信息报送等经营责任。通过规范经营企业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入户安全检查、保障应急服务、通气验收不收费、张贴安全须知,以及禁止经营企业不得拒绝供气、擅自停气等,进一步提升企业服务质量。

比如,条例规定,天然气用户在安装、改装天然气设施完成后,应当向管道天然气经验企业申请通气验收,管道天然气看经营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通气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气;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禁止通气。

条例明确,通气验收不得向天然气用户收取费用。

张晓涛说,通气验收不收费系首次写入条例中。在审议中,大家普遍认为,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因此,在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等处增加了相应规定,从使用智能化设备、保障应急服务、通气验收不收费、张贴安全须知、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应当优先安排方便用户的时间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了对天然气经营企业的服务要求。

天然气用户这些行为要处罚

天然气安全涉及千家万户,新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安全主体责任。

张晓涛介绍,条例明确管道经营企业与用户对天然气设施的保护范围、保护责任;规定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强调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细化天然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措施。

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天然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权利义务,以及各自的禁止性行为。通过加强安全管理的一系列措施,明确安全主体责任,细化具体安全责任。

条例对天然气用户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包括: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全检查的;未及时整改户内安全隐患的;委托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安装、维修天然气燃烧器具的;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其他通风不良的用气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天然气泄漏报警装置、安全自闭阀、通风等安全设施的。

违法上述禁止性规定,由天然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天然气单位用户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天然气居民用户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切实解决我市天然气行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

条例修订的必要性,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

张晓涛介绍,首先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新规定、新要求。现行《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于1998年颁布实施,并于2006年修订、2010年修正,对保障全市天然气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改善市民生活品质,规范天然气行业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2010年10月,国务院出台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称国务院条例),对城镇燃气的规划建设、应急保障、经营服务、安全使用、设施保护等进行了统一规范。由于国务院条例出台在后,我市现行条例的许多规定与之不一致,因此需要通过修订现行条例来保证国务院条例新规定、新要求的贯彻落实。

二是切实解决我市天然气行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张晓涛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天然气行业在经营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如天然气经营企业存在违规建设天然气设施、违规经营、无序竞争等现象,部分天然气设施建设审批不符合“放管服”要求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要求,以及相关的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措施不健全等,都需要通过修订现行条例来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以适应天然气行业发展需要。

第三是进一步加强供用气安全保障。张晓涛说,近年来,天然气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合理、规范、安全使用天然气,保障供用气双方的合法权益,不仅是天然气经营企业的责任,也是每一个天然气用户的责任。有必要对天然气供用气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规范。

上游新闻· 重庆晨报记者 陈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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